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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管理局**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第一批)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0月17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骏源****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204号2层2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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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1、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2、本项目技术参数响应性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3、本项目要求提供含投标人或制造商 LOGO的应用 案例图片、实物照片、标人或制造商LOGO的实例照片的内容额外增加投标人成本。4、本项目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的内容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5、本项目将“厂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5年11月10日受理该事项后开展了相关审查工作,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论证,对投诉书、招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质疑回复等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调查议证。 经审查,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所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投诉相关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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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1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