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伙房设备)
三、采购日期:2025-08-2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金佰特****公司
地址:**省**市**区十三纬路37号(4-13)
被投诉人 1 :****教育局
地址:**县廉州镇小北街44号
被投诉人 2 :****中心
地址:**市**区陈文村北路7****机关第三办公区2号楼一层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 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1日,投诉人就2025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伙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为由认定“合格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缺乏事实依据,且拒不公开符合性审查细节,违反“公开透明”原则。投诉事项 2:****委员会“复核”程序无明确操作规范,被投诉人拒不告知复核时间、地点及参与人员,违反“公正”原则。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未证明评标及复核过程存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涉嫌违反评审程序法定要求。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直接作出废标决定,未“从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人”违反94号令第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以“复核后符合性不足3家”为由废标,适用法律错误且超出"招标采购过程”时限范畴。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以上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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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