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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2025-11-27
| 项目名称 | ****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刁窝镇涿廊路49号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 15 |
| 建设单位 | **** | 法定代表人 | 张岭松 |
| 联系人 | 左银 | 联系电话 | 139****8500 |
| 项目投资(万元) | 15 | 环保投资(万元) | 15 |
| 拟投入生产运营日期 | 2025-11-28 | ||
| 建设性质 | 改建 | ||
| 备案依据 | 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属于第100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项中全部。 | ||
| 建设内容及规模 | 我公司于2024年10月对原有喷淋塔、布袋除尘器、UV光氧催化设施中的UV光氧催化进行升级改造成活性炭吸附设施,改造完成后变为产生的废气通过喷淋塔,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设施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至大气中,后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排气筒出口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要求,低浓度颗粒物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金属熔化炉**炉窑”标准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 ||
| 主要环境影响 | 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 | ||
| 废气 | 有环保措施: 压铸、抛丸、修整工序采取喷淋塔 布袋除尘器 活性炭吸附措施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至大气后,通过检测非甲烷总烃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 ||
| 固废 | 环保措施: 产生的活性炭收集至危废间,定期由**顺****公司收取转运后统一处理。 | ||
| 承诺:**** 张岭松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 ****, 张岭松 承担全部责任。 | |||
| 备案回执: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完成备案,备案号:202********000014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