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决书(定州盛欢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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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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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裁决〔2025〕12号

投诉人:****公司

住所:**省**市**市**区**街111号

被投诉人:****研究院

住所:**省**市钱塘区下沙路300号

被投诉人:**省国际****公司

住所:**省**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相关供应商:****

住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商贸有限公司****研究院2025年电力电子新能源设备检测能力提升(大功率全标准充电协议检测装备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商贸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中标人声明函行业类别填写错误。事实依据:本项目于2025年9月23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人为****。招标文件中明确所属行业为“工业”;中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行业类别填写为“设备”;两者不一致,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对声明真实性的要求(附图一)。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声明行业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属于虚假声明或不符合资格性要求,应按下列处理:第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疑的,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实存在虚假声明的,取消其中标资格。”行业”填写错误,导致供应商获得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实质上是通过不实内容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有违法嫌疑。投诉事项2:****公司。事实依据:本项目于2025年9月23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人为****。《声明函》所列制造商名称为“科威尔”,但工商系统中查无此企业。《声明函》中列明产品制造商为“科威尔”经企查查系统查询,无此企业或该名称与注册主体不符(附图二)。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其中标无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载明真实、完整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事项。如果声明中的制造商名称为“虚构”或“错误”,即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工商注册登记,等于虚构主体,违反真实性要求。投诉请求:我****公司废标处理,****公司****公司有无利益往来,****公司投诉事项,****公司合理答复。招标公司回复说是笔误。我公司不认可。****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省国际****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说明:本项目的采购标的为货物,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是:工业。摘录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该行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制造业包含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行业。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3)中的行业类别填写为“设备”,从业人员672(人),营业收入47827(万元),资产总额171153(万元)。“设备制造业”为“工业”大类中的细分类别,“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行业类别填写“设备”不影响对其中小企业的认定。针对投诉事项2说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列设备的制造商名称“科威尔”系简称,在其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部分中提供了“科****公司”出具的针对本项目且加盖公章的“制造商授权书”(详见附件4)、“七、技术资料”(详见附件5),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详见附件6)。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可查询到“科****公司”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详见附件7)。上述材料确认制造商“科威尔”为“科****公司”,且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十四、其他补充事宜”对制造商的名称也已做出了说明(详见附件8)。被投诉人**省国际****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制造商授权书、技术资料、制造商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查询相关证明等证据。

被投诉****研究院辩称内容与被投诉人**省国际****公司一致。

相关供应商****述称:****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两处围绕《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我司认为属文字性错误:(一)将行业属性“工业”写成了“设备”,属于文字错误。首先,“设备”为名词,并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中任何行业类别之一,而是对此次采购货物的统称。仅为中标人将第二项的标项内容性质错写到了行业类别中。至于投诉者提及的违反真实性,并不存在。****、科****公司自注册成立至今,企业行业属性未变更过,始终归属为工业。不论是参与投标文件,还是国家企业信****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税务局显示的纳税人扩展信息,都可见****所属行业为C类,属工业。制造商科****公司亦为B类,属工业。即,即便****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将行业错写成“设备”,也未改变****与科****公司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归属工业类的企业本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声明行业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属于虚假声明或不符合资格性要求,应按下列处理:第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疑的,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实存在虚假声明的,取消其中标资格”。而****已经提供且可以再次提供行业属性证明。同时,已查明制造商科****公司、供应商****不存在虚假声明的,不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二)将制造商处“科****公司”写成“科威尔”,属股票简称、品牌名、公司名缩写。首先,招标文件等并无****公司名称缩写,科****公司可以使用不会产生误会,****公司名缩写“科威尔”。其次,质疑方提供的企查查查询截图中已经写明其股票简称为“科威尔”(688551)。科威尔已成为科****公司的代称,已具有强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需要时刻写足全称。再者,另回溯****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正本」中可见:商务技术文件第3页投标声明函中,品牌名:科威尔;第11-13页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科****公司;第22页中制造厂商授权书写明授权方名称为:科****公司;第23页中采购合同里写明品牌名为:科威尔;第68****公司名:科****公司(股票代码:688551);第139页列出系统软件:科****公司;第143中数据存储和测试报告生成测试图提及:科****公司;第164-165页中售后服务机构、售后服务团队配备中,均将主体提为科威尔。****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科威尔或科****公司均明显可确认为科****公司,前后传达信息一致,并未引起任何歧议,并非如质疑方所述虚假或错误。质疑方为偷换概念行为。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十二条,使用公司名缩写不属于弄虚作假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3条规定:“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第13条规定“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文字性错误并不直接导致投标文件实质性偏差,应予废标的后果。文字性错误,可以通过澄清程序予以修正。我司也未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提及的废标情形。综上,投标文件出现明显的文字性错误的,****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此进行澄清,而不是直接否决其投标,或废标。本次质疑方质疑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行为,我司认为质疑方的投诉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2025年8月26日发布采购公告,9月16日9:30开标,共有****、****公司等六家供应商参与投标,9月23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为中标供应商,10月21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基本一致。被投诉人**省国际****公司质疑事项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将行业类别填写为误写为“设备”,该项笔误不影响对其中小企业的认定。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列制造商名称为“科威尔”,在其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中“制造商授权书”及投标产品的技术资料中明确制造商的全称为:“科****公司”,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十四、其他补充事宜”对此已做出了说明。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该标项内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



四、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名 称

内 容

24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

……

3、本次采购标的为货物,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是:工业

摘录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中该行业划型标准为: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招标文件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5.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该标项内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说明:1、填写要求:……“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摘录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中,工业行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④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类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

序号

标项内容

行业

制造商

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万

元 )

资产总

额 ( 万 元)

所属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1

可编程双向直流电源(回馈式电子负载)

设备

科威尔

672

47827

171153

中型企业

2

可编程双向交流电源

设备

科威尔

672

47827

171153

中型企业

3

超级充电设施性能测试系统

设备

科威尔

672

47827

171153

中型企业

在9月23日发布的采购结果公告“十四、其他补充事宜”中明确“本项目投标产品的制造商名称为科****公司”。

七、****投标产品为可编程双向直流电源(回馈式电子负载)(科威尔/D2000P-500K-2000-750-IV)、可编程双向交流电源(科威尔/A2000N-500K-470-800)、超级充电设施性能测试系统(科威尔/TS8080)。

八、****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制造厂商授权书》显示:我们(科****公司)是依(中华人民**国)法律成立的制造商,商业总部设在(**省**市**区(高新区)大**路8号),委托依(中华人民**国)法律设立的商业总部设在(**市**区**路4088弄100号B402)(地址)的(****)(公司名称),作为本项目唯一授权商,代表我方进行下列有效活动:代表我方应(项目名称:****研究院2025年电力电子新能源设备能力提升(大功率全标准充电协议检测装备项目)项目 项目编号:****)招标要求,用我方提供的设备参加投标。

九、****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科****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截图;提供了科****公司的《TS8080系列电动汽车充电桩全标准测试系统产品方案》。

十、****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售后服务机构”显示:客服支持:****公司和客户之间的纽带,凭借专业的售后服务团队,以心为本,以诚相待……

十一、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49450H):类型:****公司(上市)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范围:交直流电源、交直流负载软硬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设备租赁服务;新能源发电、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燃料电池、电子元器件测试设备及自动化测试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工程总包和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设备租赁服务;电力电子成套设备、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的系统设计、研发、咨询、集成、销售、工程总包和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设备租赁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二、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发送了《关于协助开展科****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了《关于科****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该复函显示:“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494450H)为高新区规上工业。****事务所****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企业营业收入为47520.96万元,资产总额174535.09万元。依据企业提供的**省社保单位参保证明,2024年12月参保人数为561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工业规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显示:“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说明: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项目。****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超级充电设施性能测试系统”等标的的制造商为“科威尔”,属于“设备”行业中型企业。投诉人以“中标人声明函行业类别填写错误”“****公司”为由,主张****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进而主张****投标无效。****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将制造商处‘科****公司’写成‘科威尔’,属股票简称、品牌名、公司名缩写”。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明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列制造商名称为‘科威尔’,在其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中‘制造商授权书’及投标产品的技术资料中明确制造商的全称为:‘科****公司’,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十四、其他补充事宜’对此已做出了说明”;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制造业包含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行业”“……上述材料确认制造商‘科威尔’为‘科****公司’”。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根据****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制造厂商授权书》《TS8080系列电动汽车充电桩全标准测试系统产品方案》等资料,可以认定其投标产品超级充电设施性能测试系统等标的制造商为科****公司。****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行业”一栏填写“设备”,未填写“工业”;“企业名称”一栏填写“科威尔”,未填写全称“科****公司”,属于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但均不影响本项目资格审查环节认定其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投标产品制造商为中小企业),也不影响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工业行业划分投标产品制造商科****公司的企业类型。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关于科****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中载明的“企业营业收入”“参保人数”以及划型依据,对投诉人上述主张“‘行业’填写错误,导致供应商获得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实质上是通过不实内容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声明中的制造商名称为虚构主体”“****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投标无效”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研究院2025年电力电子新能源设备检测能力提升(大功率全标准充电协议检测装备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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