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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黔环通〔2009〕6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黔环通〔2010〕20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玉屏县塑料颗粒及塑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1月27日-2025年12月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56-****326
通讯地址:**省**市**区川****服务中心
邮编:554300
| 文件名称 | 铜环表〔2025〕135号 ****关于玉屏县塑料颗粒及塑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
| 审批文号 | 铜环表〔2025〕135号 |
| 审批时间 |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