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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
为****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25度以上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于11个乡(镇)。
二、禁止在25度以上禁止开垦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三、已在25度以上禁止开垦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附件2: **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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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