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1月27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环境局
电话:****101
邮编:161300
邮箱:****@163.com
项目名称:**省**市****仓储物流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建设性质:**
建设地点:**省**市**市二克浅镇**村9屯
环评机构:**市****公司
建设内容:本项目主要建设烘干塔1座及其附属设施、热风炉房1栋,办公室1栋,厂区不设置晾晒场,本项目仓储仅为本项目暂存使用。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烘干玉米3000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1、废气
本项目烘干塔四周封闭、上方设防尘网,输送皮带设抑尘网罩,防止粉尘飞扬;原粮暂存区设金属围挡;滚筒筛进出料口设密闭罩,周边设金属网围挡;热风炉烟气统一由一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烟囱排放。
热风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烟气黑度及热风炉房门窗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的标准值,GB9078中未规定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炉窑》(HJ1121—2020)氮氧化物应许可排放浓度,故热风炉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本项目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2、废水
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3、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风机设隔声罩措施,室外噪声源周边设隔声屏障,确保项目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设生活垃圾暂存设施;灰渣袋装,在灰渣暂存区暂存后外售制肥;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处理;烘干塔围挡处、输送皮带抑尘网罩、原粮暂存区金属网围挡处收集的大颗粒粉尘暂存于灰渣暂存区,定期外售。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应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
****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