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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省实施办法》《**市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本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为二十五度以上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分布于14个乡镇。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全垦造林。
三、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五、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六、违反本公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和《**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因政策、客观条件等因素对成果进行动态调整的,调整结果将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示意图
2.**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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