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片区一期B组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稿)》的公示
1、地块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需录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并且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进行公示,《******西片区一期B组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现申请公示,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西片区一期B组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地块位于**区黄村镇,调查地块北至春芳中路,南至春芳南路,**丰荣东街,西至丰荣西街,****中心点坐标东经116.271857°,北纬39.737188°。根据******委员会**分局《关于******西片区一期B组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意见的函》(京规自(大)初审函[2023]0017号),****地块规划为A2文化设施用地,调查地块占地面积约2.58公顷。项目地块主要是后辛庄村集体用地组成,调查地块内均为已拆除地表建构筑物的待开发地块。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规划范围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保证调查地块内未来居民的人体健康,因此需要开展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受地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市****研究院作为调查单位对******西片区一期B组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11/T 656-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令第72号)等相关要求,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踏勘、人员访谈,收集了相关技术资料,制定了采样方案并通过专家函审,委托******公司完成了本次地块的土壤钻孔和地下水监测井钻探建井工作,委托苏伊士环境检测****公司完成了本次地块土****实验室检测工作。
2、污染识别
结合本次人员访谈及历史影像可知,调查地块为村集体用地,地块在2001年至2008年主要为村集体种植用地;2009年起陆续作为集体用地通过各使用权人主要转租为商服用地(仓储物流),后续于2017年年底开始腾退拆除工作,调查地块内其他建构筑物均于2018年即完成腾退拆除工作;2021-2023年地块用于建筑垃圾消纳中转站,不做建筑垃圾填埋或长期堆存;2024年完成地面建构筑物拆除,地面硬化,现处于闲置待开发状态。经访谈相关部门和单位,地块用地历史不涉及化工原料制造、电镀、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也不涉及重污染型企业。本次项目调查范围内除种植外,出租大院访谈已知经营型企业类型主要为仓储,区域内潜在****停车场区域。不涉及工业生产企业,未反映有环境污染相关问题。现场踏勘调查地块无异味、未发现污染痕迹。
3、布点采样检测
根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市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11/T 656-2019)等文件的技术要求,以及污染识别的结果,共布设土壤采样点12个(其中包含3口地下水监测井兼具土壤钻孔)。
送检土样73份(含8份现场平行样)、地下水样4份(含1份现场平行样)。检测结果表明,土壤样品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4、主要结论
本项目****地块未来用地规划为A2文化设施用地,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经调查分析,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在不饮用且无其他暴露途径的前提下,对人体和环境无直接风险,满足未来开发建设需要。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地块后期规划建设要求。
综上,根据本次调查土壤及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分析可知,本项目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地块调查工作到初步采样阶段(技术路线第二阶段)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