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转让底价15584.85036万元 | |||
| 51% | 信息披露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 2025-11-27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12-25 | |||
| **维吾尔自治区**市 | 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 项目负责人: 王静电话: ****2133/部门负责人: 袁颖电话: ****2130 | ||||
| **** | 银行账户110********956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 **瑞和****公司 | |||||||||||||||||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瑞和****公司51%股权】****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特做如下承诺:
转让方承诺函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瑞和****公司51%****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就标的权属变更有关事项,已向有关部门咨询核实,确认权属变更无障碍。 2、我方承诺转让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承诺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心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转让信息。 4、我方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国家****中心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规则,并已****中心交易程序,在转让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中心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6、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中心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履行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同时遵守**产权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7、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受让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9、我方承诺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传真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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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开发区(**区)**南路399号新能源工业区综合楼二楼205室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刘寅钊 | ||||||||||||||||
| 2016-06-10 | 注册资本14,431万元(人民币) | ||||||||||||||||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 ****公司 | 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 ****0100MA776ALG0Y | |||||||||||||||||
| 小型 | |||||||||||||||||
| 风力发电,电力科技研发及推广服务,社会经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是 | |||||||||||||||||
| 否 | 职工人数0 | ||||||||||||||||
| 是 |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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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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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股东决定 | |||||||||||||||||
| **中企华****公司 | |||||||||
| 2025-06-30 | |||||||||
| ****集团有限公司 | 备案 | ||||||||
| 2025-11-20 | |||||||||
| 20,626.24 | 34,578.39 | ||||||||
| 4019.86 | 4019.86 | ||||||||
| 16606.38 | 30558.53 | ||||||||
| 15584.8503 | |||||||||
| 一、本条内容出自《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关于抵质押担保等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为确保借款人**县****公司履****银行****分行于2022年11月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63,000.00万元,合同编号为911********456),****以其与****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后续更新合同(如有)所产生的电费收费权为质押物,****银行****分行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编号为YZ911********45601)。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抵质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根据《****公司关于新特汇能木垒老君庙等4个风电项目接入系统的批复》(新电发[2019]272号),被投资单位**县****公司所持****新科100MW风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为“**1座110千伏升压汇集站,通过1回110千伏送出线接入****220千伏升压汇集站”。 根据****公司发展策划部关于《新能源升压汇集站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一家牵头、费用分摊、利益共享、委托运维”的原则,**新特电力****220Kv升压汇集站由五****公司牵头建设,**县****公司为共建方之一。根据《**新特电力****220KV升压汇集站投资分摊协议》,各共建方按接入容量原则共同分摊投资,资产按占比拥有。其中,**县****公司占比为16.67%。 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升压汇集站投资已在各共建方间进行分摊,**县****公司已将其分摊的资产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经多方沟通,本次评估未能取得**新特电力****220KV升压汇集站的工程建设资料、土地出让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等,仅取得了《**新特电力****220千伏升压汇集站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决算审计报告)。针对被投资单位分摊资产涉及的结构、面积等各项信息,本次评估参照决算审计报告中的信息确定。 (三)资产权属受限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投资单位**县****公司持有的一项土地使用权——风电场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252020B05478),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新(2021)**县不动产权第000689号),账面价值为0.00万元。经核实,上述宗地“经[2020]33号批复批准挂牌出让,出让金921.32万元,同意按照《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通知》(新政办[2011]115号)要求免缴”“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得进入出租、转让、抵押等二级市场”。 二、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 |||||||
| 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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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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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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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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