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110/2025-40209 | 分 类:铁路 |
| 铁路处 | 发文日期:2025年11月18日 |
| 省发改委关于**汽车产业园铁路专用线项目核准的批复 | 文 号:鄂发改审批服务〔2025〕334号 |
| 有效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7日 |
****集团****公司:
报来《关于**汽车产业园铁路专用线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荆发改交通文〔2025〕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国****公司的评估意见,经研究,现就**汽车产业园铁路专用线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目的与意义
该项目对满足汽车产业园入驻企业铁路运输需求,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带动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实施**汽车产业园铁路专用线。
项目代码:****
项目法人:****集团****公司
二、主要技术标准
铁路等级:专用线;
正线数目:单线;
限制坡度:12‰;
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
最小曲线半径:一般地段400米,困难地段250米;
牵引种类:内燃牵引;
机车类型:DF4;
牵引质量:3500吨;
闭塞类型:电话联系;
研究年度:初期2030年,近期2035年,远期2045年。
三、建设方案及主要工程内容
**汽车产业园铁路专****门市**区团林铺镇境内。本项目线路自荆沙支线团林铺站(4道**端)引出后并行既有博源专用线向南至铁路装卸区,正线长约1.04公里。**3条尽端式货物装卸线,其中锂电池集装箱装卸线1条,装卸有效长度392米,镍矿集装箱兼商品车装卸线2条,装卸有效长度396米;团林铺站**既有I道并**到发兼调车线1条,有效长度均满足850米条件;**端**机待线1条,有效长度50米;**端**轨道衡1座。铺轨总里程5.06公里。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线路、轨道及配套通信、信号、电力等工程及既有团林铺站改造。建设工期1年。
四、建设资金及筹措渠道
项目总投资19170.65万元,资本金8500万元由项目法人自筹,资本金****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
五、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模式
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建设及资产管理。运营管理委托荆****公司代管。
六、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
自然**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20********0070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汽车产业园铁路专用线项目审核意见的函》(武铁监管二函〔2025〕74号)等。
七、下阶段工作要求
(一)请项目法人按照建设环境**、**节约型铁路的要求,加**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方案,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把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三)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四)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环评、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环保等各项措施;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等有关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投产运行。
****发改委****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设计和建设规范标准,高质量开展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八、核准文件有效期限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法人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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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8日
附件
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汽车产业园铁路专用线
| 类别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 招标方式 | |||
| 全部 招标 | 部分 招标 | 自行 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 招标 | 邀请 招标 | ||
| 勘察 | √ | √ | √ | ||||
| 设计 | √ | √ | √ | ||||
| 建筑工程 | √ | √ | √ | ||||
| 安装工程 | √ | √ | √ | ||||
| 监理 | √ | √ | √ | ||||
| 主要设备 | √ | √ | √ | ||||
| 重要材料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说明: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项目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如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作出改变,应向我委报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国办发〔2019〕34号文的规定依法处罚。 2025年11月1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