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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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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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规范中心评审活动,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建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评标专家执业行为管理。

第三条 交易中心见证科负责对评标专家执业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内容为:不良行为当事人姓名、办理单位、所在项目名称、不良行为类型、不良行为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非特殊情况,参加评标活动迟到30分钟(含)以上的。

****中心工作人员核验身份证明的。

(三)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所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或评标进展的其他行为。

(四)在评审过程中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擅自出入评标室。

(五)在评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评标专家职责,但未影响项目进展的。

(六)对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

(七)违反规定索要额外评审费用。

(八)评标结束后,将评审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或泄露评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九)确认参加评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且未及时请假。

(十)未完成评审活动无故早退或故意拖滞评审时间。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项目复核的。

(十二)违反有关廉洁纪律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

(十三)委托或者代替他人评标的。

(十四)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

(十五)出具的评标报告存在明显错误,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七)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十八)阻挠或对抗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监督检查的。

第五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记录 时间

地 点

评标专家姓名

所在项目名称

不良行为内容

不良 行为

处理

意见

根据****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不良行为管理办法(暂行)该行为属于“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第 条。

记录人:

被处理人签字

****评标专****交易中心见证科)

电话:****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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