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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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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与你方签订两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体情况如下:一、合同编号为 2024 第1号(电子监管号:****222024B000014),根据合同约定,你方需于 2024年4月11日前付清第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649.6万元(保证金 162.3 万元已转为出让金),第二期 811.9万元需于 2025年4月11日前付清;二、合同编号为 2024第4号,根据合同约定,你方需于2024年4月11日前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33.5万元。
截至目前,你方未按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出让价款,经我局多次催告仍未履行,你方尚欠土地出让价款 1495 万元,产生延迟缴款违约金 565.1 万元,已构成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上述两份《出让合同》第 30 条之规定,我局作出通知如下:
一、解除 2024年3月11日签订的****(电子监管号:****222024B0000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解除 2024年3月11日签订的2024第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收回上述两份合同项下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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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