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务2025年天津区域生产运营指挥中心办公家具配备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8日
摘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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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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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2025年****办公家具配备项目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港务2025年****办公家具配备项目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
载明内容 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中标候选人 第中标候选人
名称 **** ******公司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255.075600 206.685300
质量(如有) 合格 合格
工期(交货期)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资格能力条件 1、CEC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人造板类家具、CEC2018ELP****4631、2027年04月12日
2、CEC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木类家具、CEC2020ELP****2072、2028年06月01日
3、CEC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钢木家具类、CEC2018ELP****4632、2027年04月12日
4、CEC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金属家具、CEC2020ELP****2073、2028年06月01日
5、CEC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软体家具类、CEC2018ELP****4633、2027年04月12日
6、CEC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综合类木家具、CEC2022ELP****0505、2027年04月12日
1、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木类家具)、CEC2018ELP****5530、2027年08月03日
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人造板类家具)、CEC2018ELP****5531、2027年08月03日
3、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钢木家具)、CEC2018ELP****5532、2027年08月03日
4、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软体家具)、CEC2018ELP****5533、2027年08月03日
5、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金属家具)、CEC2022ELP****2215、2027年12月13日
6、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综合类木家具)、CEC2022ELP****9877、2027年01月03日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不适用 不适用
业绩 1、中坦****公司办公家具采购合同、中坦****公司、2024年8月6日
2、科创大厦办公家具采购及安装合同、****集团****公司、2024年5月29日
3、****中心家具采购项目、****中心有限公司、2023年9月15日
4、**智造园项目办公卡位供应及安装合同、**市****公司、2024年2月27日
5、****公司****中心自用办公楼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公司、2023年6月27日
1、****中心建设项目办公及商业软装采购安装合同、中电建西部****公司、2023年4月10日
2、****学院家具、床垫及布草采购(重新招标)第一包、**县国有****公司、2023年6月20日
3、国汽****研究院有限公司、国汽****研究院有限公司、2022年12月8日
4、****中心办公家具等定制服务公开招标、****公司****公司、2023年6月7日
5、**医院**院区开办费家具购置项目、****大学****医院、2022年12月19日
6、**骏****公司****方隅公寓活动家具招标、**骏****公司、2023年9月18日
7、****公司-****指挥部**大**际机场生活服务设施二期家具采购及安装、****指挥部、2024年11月4日
8、****大学**校区学生公寓家具配置采购项目、****大学、2024年6月29日
9、******公司家具采购、******公司、2022年12月23日
10、科特****学校设计、建造、装备及协助运营维护项目、中航****公司、2023年9月12日

包号 包名称 中标候选人
****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7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徐合飞 电话:010-****2354
邮箱:****@ceic.com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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