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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 1 | ****关于**市本级城南堤**江丹溪大桥-金婺大桥、上浮桥片堤防宏济桥段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2025〕58号 | 2025年11月27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202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2月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