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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收取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建设工程承包人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建设工程 发包人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发包人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保证金。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负责对保证金预留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同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
| 2 | 政府采购履约 保证金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中标 (成交) 供应商 | 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5%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挪用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