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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检察院检委会会议室建设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 址:**省**市**区东升街道双江路299号3栋1楼102室(A3-3-102)
法定代表人:陈洪秀
被投诉人1:****
地址:**县**镇西街38号
被投诉人2:****
地址:**市春城路11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公司不服****于2025年9月19****检察院检委会会议室建设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1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的参数要求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提供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以兹佐证。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经我公司认真分析,我方对该要求存在重大质疑,现正式致函说明。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产品参数属于自愿检测范围,要求提供非国家强制检测的内容却未给潜在供应商合理的准备时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财政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