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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经查,******公司在2013年4月9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系冒用李飞(身份证号433*************51)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以****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李飞提交的申请书、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拟撤销******公司2013年4月9日关于李飞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超 联系电话:0571-****7336
联系地址:**市**区科西路100号3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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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