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两起水利工程领域违法分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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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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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两起水利工程领域违法分包案

一、****公司违法分包案

(一)基本案情

****公司于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将承包的**市杜家台分蓄洪区蓄滞洪和安全建设工程转移工程中部分施工内容,违法分包给3****公司。

(二)适用法律

****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之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并参照《**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1条第一档:“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施工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处罚执行标准:对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0.6%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该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有分包工程质量合格、****公司解除劳务合同、对内部责任人进行处理以及制定了分包管理制度等法定从轻情形,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并参照《**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1条第一档的规定,**市水利和湖泊****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贰拾贰圆捌角伍分(小写:3522.85元)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违法分包案

(一)基本案情

****公司于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将承包的**市杜家台分蓄洪区蓄滞洪和安全建设工程周邦大桥及配套建筑物施工项目中部分施工内容,违法分包给2****公司。

(二)适用法律

****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之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并参照《**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1条第一档:“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施工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处罚执行标准:对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0.6%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该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有分包工程质量合格、****公司解除劳务合同、对内部责任人进行处理以及制定了分包管理制度等法定从轻情形,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并参照《**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1条第一档的规定,**市水利和湖泊局****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圆整(小写:1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

两起案件均为水利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行为,核心违法点是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企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案件处理既严格依据法规,对违法分包行为依法处罚,又充分考量企业主动配合调查、保障工程质量、整改纠错等从轻情节,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此类案例警示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守分包管理规定,不得向无资质主体转包分包,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同时也彰显**市水利和湖泊局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分包、护航水利工程安全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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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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