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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市鑫弘****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我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块进行了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得到如下结论:
(1)**县人民街北侧、发展大道东侧、富康路西侧地块,总用地面积50161.73平方米(约合75.24亩),原****基地和农用地,现拟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
(2)本次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地块边界100米范围内):
当前和历史上不涉及生产、使用、贮存、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无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土壤及地下水已有监测数据不存在超标污染情况;调查地块为优先保护类耕地,非严格管控类耕地、历史上不存在工业废水污染或污水灌溉区。
(3)地块周围区域(1000米范围内):
当前和历史上无工业企业、****填埋场;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无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已有监测数据无异常情况。
地块内无外来堆土。
(4)土壤样品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
因此,本次调查认为地块内无可能的污染源。****环境局、****规划局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唐环发[2023]70号),本次调查地块属于历史上原用途一直为农用地,规划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建设用地地块,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的情形,相应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无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调查地块可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