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沙田港区四期工程第二标段 | ||
| **港沙田港区四期工程第二标段 | ||
| A06-124********9028823-****1124-075737-7 | ||
| 更正公告 |
各投标人:
本项目《**港沙田港区四期工程第二标段》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发布,现对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作如下修改: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5.2项修改为:
| 3.5.2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3.5.2项内容修改如下: “近年财务状况表”****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且规定年份的财务指标要求按成立以来的财务数据结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年份进行计算评审,盈利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年数。 |
二、招标文件第十一章 “投标文件格式”“(四)-1 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修改为:标书代写
(四)-1 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 |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3项以及投标人须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反映招标文件要求的指标内容的,审查时将不予认定。
2、业绩的说明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3等相关规定。
3、分别单独按类别(或标段)填写,表头序号内容可根据项目实际增减设置。
说明:需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三、招标文件第十一章 “投标文件格式”“(三)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情况表”修改为:标书代写
(三)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情况表标书代写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 |
完成时间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 |
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发改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2、若招标文件约定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本表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内容无需填报。
3、本公示信息表作为辅佐公示资料,具体投标资料内容以投标文件为准。标书代写
说明:需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