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取水许可审批 | |
| 2025-11-28 | ||
| ****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25-11-28 |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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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水厂)水**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取水工程属于已建项目。编制的《报告书》基本符****论证报告编制要求,取水、用水影响分析评价合理,结论基本可行。《报告书》可以作为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二、同意本项目取水方案。项目取水水源为大**地表水,年取水量149万m3,取水地点位于**市青草镇大**柏年河段青草拦河堰上游35m和435m处,设置两个集水渗井(串联取水),地理坐标详见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方式为提水,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设计供水保证率95%。现状水源水质为Ⅲ类水标准,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年退水量8.94万m3。
三、项目用水指标符合行业用水定额管理要求(主要产品用水指标详见《报告书》)。你单位应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节水措施,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提高水**利用率。
四、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依法取水,合理用水。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重新申请报批。
五、你单位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关于水**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4〕1264号)等规定,做好取水计量监测设施运维和定期检定校准工作,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要求接入省水**管理系统,及时通过**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六、你单位应加强取水水源管理和保护,对发现取水水源水量水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预案工作,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项目取水工程(设施)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报送《报告书》提出的水**管控措施清单落实情况等相关材料,经现场验收合格并获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八、若项目出现法定取水限制情形时,你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调度和取水限制决定。取水若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你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承担补偿责任,并与第三方自行协商解决补偿事宜。
九、自取水许可申请批准之日起3年内,取水工程(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决定自行失效。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有重大变更的,本决定自行失效,你单位应重新开展水**论证并申请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