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5年计量器具检定服务采购项目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 | ||
| 行政区域 | **市 | 公告时间 | 2025年11月28日 15:36 |
| 预算金额 | ¥49.70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邓老师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833-****287 | ||
| 采购单位 |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区柏杨中路183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833-****287 | ||
| 代理机构名称 | 无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区柏杨中路183号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833-****287 | ||
| 附件: | |||
| 附件1 | 单一来源论证(上传) .pdf | ||
采购人:****
项目名称:2025年计量器具检定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心电图机等计量检定、 1项、 预算金额 379,000.00元
生物安全柜等计量检定、 1项、 预算金额 118,000.00元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497000.00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采购人开展医用计量器具检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市范围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只有****具备开展医疗器具检定工作能力,只能由****承担检定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采购人需检定的医疗计量器具中****不能检定的部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研究院承担检定服务。
名称: ****
地址: ******区****段269
名称: ****研究院
地址: **市**区玉双路10号
202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2月05日
无
联系人: 邓老师
联系地址: ******区柏杨中路183号
联系电话: 0833-****287
2.财政部门联系人: 黄老师
联系地址: ******区春华**段608****财政局
联系电话: 0833-****183
****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