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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因建设单位主动申请,经**市自然**和规划2025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经济开发区湿地公园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本公告之日起,上述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 项目名称 | 许可证类型 | 许可证号 | 发证日期 |
| ****开发区湿地公园建设项目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地字第511********7100002号 | 2018年7月10日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字第JK****010号 | 2021年3月4日 |
凡对上述许可证注销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门提出反馈意见,并注明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和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
联系地址: ****开发区尚府街271号
联系电话:0827-****356
监督电话: 0827-****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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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