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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节技术要求-三、配置要求-原“9.蛋白组分析色谱柱30根”现修改为“9.蛋白组分析色谱柱15根”。
2、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节技术要求-四、售后服务要求-原“3.仪器设备的质保期整机5年”现修改为“3.仪器设备的质保期整机4年”。原“5、进口设备承诺函:投标人需书面承诺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产品整机5年的质保期的承诺函原件。”现修改为“5、进口设备承诺函:投标人需书面承诺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产品整机4年的质保期的承诺函原件。”
3、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四节商务要求-原“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整体质保五年”现修改为“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整体质保四年”
注: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发布的澄清文件为准,请潜在投标人在**省公共**交易服务平台系统中重新下载答疑澄清文件,并按照修改澄清后的采购文件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