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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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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新区校园街北经****生态环境局****分局
邮 编:0124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公司锅炉燃料系统清洁能源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2025.****.28 |
附件:关于******公司锅炉燃料系统清洁能源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开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