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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蒸汽销售项目0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工业蒸汽销售项目(招标编号:****)有关问题进行如下澄清和说明:
原招标文件中:
| 10.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标准的100%收取。计算类别为货物类,计算基数=(9000万元2303.6854万元)×(1+增值税率9%)× (1+中标方的加权平均调增率) |
修改为:
| 10.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标准的70%收取。计算类别为货物类,计算基数=(9000万元2303.6854万元)×(1+增值税率9%)× (1+中标方的加权平均调增率) |
注:招标人认为本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不变。如潜在投标人对此有异议,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通过E招冀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提出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标书代写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请各潜在投标人据此制作投标文件。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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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