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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相关要求,我单位于2025年11月28日组织完成慈长河201803#地块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现将《慈长河201803#地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慈长河201803#地块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慈长河201803#地块验收鉴定书》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如对《慈长河201803#地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慈长河201803#地块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慈长河201803#地块验收鉴定书》有异议,请向建设单位反映。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即2025年11月28日—2025年12月25日。
建设单位联系人:郑乙锋/158****3027
建设单位:****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监测单位:****
建设地点:**省/**市/**市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