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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你局《关于**县社****公墓(生命公园)建设用地的请示》(仙自然资〔2025〕284号)文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政府关于**县2025年度第十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莆〔2025〕1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委员会使用集体土地0.198公顷作为**县社****公墓(生命公园)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幅土地规划用途为特殊用地-殡葬用地,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划及该项目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幅土地使用权系使用集体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四、用地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五、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或市政设施等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按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六、****机关核定征收。
七、用地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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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