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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300MA6T10384X | 建设单位法人:彭坤 |
| 柳永鑫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自治区**市**区 |
| ****市**西路嘎东街377号 |
| 川藏铁路**至**段电力设施迁建工程(**段)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61-输变电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20-D4420-电力供应 |
| 建设地点: | **自治区**市**县 |
| 经度:97.04154,97.02352 纬度: 30.61102,30.64077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7-08 |
| 藏环审〔2022〕3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885 |
| 66.7 | 运营单位名称:**** |
| ****0300MA6T10384X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电力****公司 |
| 915********831423R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5********260437D | 竣工时间:2025-04-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0-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1-2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110kV邦隆线:①**线路1.2km,**线路起于N18G#塔(本次**),止于N21G#塔(本次**),线路采用单回水平排列架设,导线型号为JL/G1A-240/30钢芯铝绞线,杆塔塔型为JB13,导线截面积为276mm2,****中心钢芯+外层铝股绞合的双层**绞合裸导线,**铁塔4基(N18G、N19G、N20G、N21G);②拆除原110kV邦隆线1.2km,拆除铁塔4基(N18#、N19#、N20#、N21#)和相应的导地线、金具,均不拆除基础。 (2)110kV邦多线:①**线路1km,**线路起于NG18G#塔(本次**),止于NG21G#塔(本次**),线路采用单回水平排列架设,导线型号为JL/G1A-240/30钢芯铝绞线,杆塔塔型为JB13,导线截面积为276mm2,****中心钢芯+外层铝股绞合的双层**绞合裸导线,**铁塔4基(NG18G、NG19G、NG20G、NG21G);②拆除原110kV邦多线1km,拆除铁塔4基(NG18#、NG19#、NG20#、NG21#)和相应的导地线、金具,均不拆除基础。 (3)220kV澜邦I/II线:①**线路2×3.5km,**线路I线起于N1-116G#塔(本次**),止于N1-129G#塔(本次**),II线起于N2-120G#塔(本次**),止于N2-131G#塔(本次**);线路采用单回水平排列和三角排列架设,导线型号为2×JL/G1A-240/30钢芯铝绞线,双分裂,分裂间距为300mm,杆塔塔型(水平排列的为ZB2K,三角排列的为JB23),导线截面积为276mm2,****中心钢芯+外层铝股绞合的双层**绞合裸导线,I线**铁塔14基(N1-116G~N1-129G),II线**铁塔6基(N2-120G~N2-125G);②拆除原220kV澜邦I/II线2×3.8km,其中I线拆除铁塔12基(N1-116~N1-127),II线拆除铁塔12基(N2-120~N2-131),拆除相应的导地线、金具,均不拆除基础。 | 实际建设情况:(1)110kV邦隆线:①**线路0.722km,**线路起于N18G#塔(本次**),止于N20G#塔(本次**),线路采用单回水平排列架设,导线型号为JL/G1A-240/30钢芯铝绞线,杆塔塔型为JB13,导线截面积为276mm2,****中心钢芯+外层铝股绞合的双层**绞合裸导线,**铁塔3基(N18G、N19G、N20G);②拆除原110kV邦隆线0.7km,拆除铁塔3基(N18#、N19#、N20#)和相应的导地线、金具,均不拆除基础。 (2)110kV邦多线:①**线路0.880km,**线路起于NG18G#塔(本次**),止于NG21G#塔(本次**),线路采用单回水平排列架设,导线型号为JL/G1A-240/30钢芯铝绞线,杆塔塔型为JB13,导线截面积为276mm2,****中心钢芯+外层铝股绞合的双层**绞合裸导线,**铁塔4基(NG18G、NG19G、NG20G、NG21G);②拆除原110kV邦多线0.8km,拆除铁塔3基(NG18#、NG19#、NG20#)和相应的导地线、金具,均不拆除基础。 (3)220kV澜邦I/II线:①**I线3.144km和II线3.208km,**线路I线起于N1-124G#塔(本次**),止于N1-133G#塔(本次**),II线起于N2-118G#塔(本次**),止于N2-127G#塔(本次**);线路都采用单回水平排列和三角排列架设,导线型号为2×JL/G1A-240/30钢芯铝绞线,双分裂,分裂间距为300mm,杆塔塔型(水平排列的为ZB2K,三角排列的为JB23),导线截面积为276mm2,****中心钢芯+外层铝股绞合的双层**绞合裸导线,I线**铁塔10基(N1-124G~N1-133G),II线**铁塔10基(N2-118G~N2-127G);②拆除原220kV澜邦I/II线2×3.6km,其中I线拆除铁塔12基(N1-116~N1-127),II线拆除铁塔12基(N2-120~N2-131),拆除相应的导地线、金具,均不拆除基础。 |
| 线路总长度在竣工图阶段进行了细化,总共减少了1.246km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电力迁改 | 实际建设情况:电力迁改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植被恢复 | 实际建设情况:植被恢复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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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植被恢复 | 植被恢复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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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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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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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工程输电线路在设计过程中从避让、减缓、恢复的等方面提出了生态影响防护与恢复的措施: (2)本工程输电线路山地塔基采用全方位高低腿设计,合理选择了基础。对于无法避让的林区,采取了高跨措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验收阶段采用与环评阶段相同的单回线路,塔型为自立式角钢铁塔,与环评阶段一致;铁塔根据地形采用了高低腿与原状土高低基础结合方式,减少了开挖土石方量(图5-1)。 (2)根据现场调查,本项目(**段)线路未经过林木密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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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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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磁环境 (1)线路路径选择时避让了居民相对集中区域。 (2)选择合理导线截面和相导线结构,降低电磁环境影响。 (3)严格控制水平距离和线高,确保线路在电磁环境敏感目标处产生的工频电场强度不超过10kV/m的控制限值、工频磁感应强度不超过100μT的控制限值。 (4)线路与其他电力线路、公路、通讯线等设施交叉跨越时,严格按照《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要求确保足够净空距离。 二、声环境 (1)在满足工程对导线机械物理特性要求和系统输送容量要求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导线、子导线分裂间距及绝缘子串组装型式等,以降低线路的电晕噪声水平。 (2)严格控制水平距离和线高,确保评价范围内声环境敏感目标处的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一、电磁环境 (1)根据现场调查,本项目避让了城镇规划区、居民集中区等区域,避让了居民住房,电磁环境评价范围内无敏感目标,与环评阶段一致。 (2)根据《川藏铁路**至**段电力设施迁建工程(**段)总说明书及附图》,线路选用JL/G1A-240/30的导线型号、220kV澜邦I/II线导线分裂数为2分裂,分裂相间距为300mm,与环评阶段的选型一致。 (3)根据现状监测,110kV邦隆线最低线高为10.4m,110kV邦多线最低线高为23.6m,220kV澜邦I/II线最低线高为7.3m,满足环评阶段220kV澜邦I/II线非居民区导线最低对地距离6.5m和110kV邦隆线和邦多线非居民区导线最低对地距离6m的要求,线路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最大值都出现在220kV澜邦线N1-130G-N1-131G塔间弧垂最低位置处边导线外5m处,监测值分别为2907.2V/m和0.2694μT;工程周围处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感应强度均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工频电场强度不超过10kV/m的控制限值、工频磁感应强度不超过100μT的控制限值。 (4)线路与其他电力线路、公路、通讯线等设施交叉跨越时,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中净空距离。 二、声环境 (1)选择型号为JL/G1A-240/30的导线,与环评阶段一致,子导线分裂间距(220kV澜邦I/II线为300mm)及绝缘子串组装型式等,降低了线路的电晕噪声水平。 (2)根据现状监测,本项目昼间噪声最大值为49dB,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3dB,工程周围的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相应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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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