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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公司拟处置的一批树木资产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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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公司拟处置的一批树木资产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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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公告 |
| 其他资产 | |
| 标的状态 | 正在运作 |
| 其他说明 | 详见《资产明细表》。 |
| 资产概述 |
拟处置的该批树木资产目前种植于**市**区****林场场地内,包括红花油茶、华盛椰、银等树木共29项合计20,128棵,具体详见《资产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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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所在地 | **省**市 |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汕****公司 |
| 注册地 | **市紫虹中街6号 |
| 法定代表人 | 许仰宁 |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人民币)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8854840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说明 | 领导班子办公会议 |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2025年第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政府****委员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无 |
| 批准日期 | 2025-09-25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权利人是否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76.00万元(以到账为准)。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或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1892054 开户行:中信银行****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5.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5.2****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688****010001 开 户 行:****营业部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二、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3. 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4.受让方按规定付清全部的成交价款以及服务费用,****交易中心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资料的交接。受让方从交接之日起负责标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与使用标的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必须自交接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将交易标的处置完毕并搬离转让方场地。 5.清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由受让方全权负责,若因现场清运不当而产生相关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具体要求如下: (1)场地清理:每天清运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将残留的枝叶、泥土、包装材料等杂物清理干净,保持场地整洁。对挖掘后的树坑,应及时进行回填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造**全隐患。 (2)扬尘控制:在土方挖掘、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扬尘控制措施,如洒水降尘、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覆盖等。清运现场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或铺设防尘网,减少扬尘产生。 (3)警示标识:在清运现场周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如 “施工区域,注意安全”“车辆慢行” 等,警示过往行人及车辆注意安全。在危险区域,如深基坑、陡坡等,应设置防护栏和警示灯。 (4)清运时,受让方须保证现场财产物资的完整及安全,如造成损坏的受让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受让方及其聘请的清运单位使用的所有施工机械、车辆及起重等特种设备,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进入转让方现场使用,清运作业时使用特种设备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清运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均由清运单位或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如有破坏现场现有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因此所产生的损失。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是 |
| 重大事项披露 |
1.本项目转让标的以整体方式转让,不作分拆。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转让标的须由受让方进行搬运、办理搬运手续,受让方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导致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2.本次交易的资产转让范围不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粤瑞基评咨字【2025】第006号)的评估对象范围,按现场现状转让及交付。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质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等误差作调整。
3.本次转让标的规格、品质等以现场看样为准,标的资产以现状进行转让、移交。
4.本次资产转让标的权属清晰,转让方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5.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数量、质量、移栽、搬运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6.受让方仅能在标的所在地对树木进行移栽作业,不得砍伐。受让方在对标的树木移栽时,不得破坏表土。
7.交易标的的搬运、移栽等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受让方为完成本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清理、装卸运输、人工、水电气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费(含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垃圾清运费、保险费、技术措施费、税金、临时雇员费用、《资产交易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资产交易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及达到《资产交易合同》目的的一切费用。转让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其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8.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资产运输过程中的道路运输安全、交通安全及资产安全,资产运输过程中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群体事件、社会事件等一切风险所造成的资产损失、灭失、价值下降等转让方概不负责。
9.在受让方付清交易标的的交易价款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办理交易标的的移栽、清运等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10.交易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和移交,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保证交易标的的质量、性能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一旦报名申请参与交易,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交易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及赔偿责任。
11.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除转让方应付产权交易服务费外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项目成交且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转让方开具专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以转让方实际开具的发票为准,受让方不得对开具的发票有异议。
12.标的资产看样时间安排为项目信息公告期间(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史淑锐,联系电话:0754-****8532,135****5706(需提前预约)。
13.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瑞基资产评估土****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粤瑞基评咨字【2025】第006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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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76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按如下处置方式:
(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2)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诚意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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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款账号 | ****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1892054(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开户行:****公司****路支行 转账备注:**** |
| 保证内容 |
本项目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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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方(最长不超过一年)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公示附件 | 资产交易合同(文本).pdf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冠鹏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3-****0171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市天**路28****广场中座 7楼 |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s://www.****.com/;https://www.****.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