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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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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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护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省物业管理条例》《**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市发展改革委 市**局 市财政局 ****建设局****执法局 ****监管局****中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遵市发改价费〔2023〕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住建、财政、**机关交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下列情形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位(道路机动车停车位是指经综合行政执法、**交管等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位);政****停车场;具****停车场,包括公交枢纽站、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停车场;****停车场,****机关、****医院、图书馆、大专院校、体育场馆(所)、殡****停车场****政府定价。

****政府与社会资本**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公司全****停车场,物流园区、以批发为主****停车场、城市郊****停车场****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其中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鼓励****停车场和智能停车设施设备;

(二)合理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前提下,支****停车场所;

(四)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鼓励停车场经营者对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便利和优惠。

第六条 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定价,****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成本、设施类型、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中心区****中心区域收费标准、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收费标准、室内收费标准高于室外收费标准、中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小型车收费标准、超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中大型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

根据我县城市发展现状,****中心****中心**,****收费站—****加油站—**东站—****工业园区)—赵家沟新村—河景湾—乌阳树—**收费站。其余****中心**。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可以以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不同标准计算,累加计费;以天(以入场时间起算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取停车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政府财政资金或县级国有企****停车场、游览参观点、车站、****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政府财政资金或县级国有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的农产****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60分钟的;

(****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20分钟的;

(三)进入道路临时停车位不超过30分钟的;

(四)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五)对前来住院治疗群众的机动车辆,在住院期间提供免费停放服务****医院提出且仅限一辆)。

****殡仪馆集中治丧的丧属****殡仪馆火化送葬丧属的车辆,享受10辆以内(含10辆)机动车免费停放服务、免费车辆由丧属(治丧者)向殡仪服务运营单位报备,并由殡仪服务运营单位免费为丧属提供车辆进出凭据。

****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心配套停车场在办公时间内(早上7:30至18:00)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条 ****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身着统一制服或佩戴明显服务牌证;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计时、照明设施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整洁、畅通;

(六)收取服务费用时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一条 ****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源,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穿制服或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合法票据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二条 ****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停车场因为管理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停车服务企业要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才能实施收费,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按照附件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停车场、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财政****停车场和其他经同****政府非税收入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发改、市管、综合执法、住建、财政、**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监管,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涉及价格违法轻微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由价格监****执法局实施提醒告诫措施,实施提醒告诫后仍不纠正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改革局、****监管局、****执法局、****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发改局关****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批复》(余发改复〔2020〕113号)、《****关于**县智慧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余发改复〔2021〕25号)、《****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余发改通〔2022〕56号)、《关于余****公司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余发改复〔2022〕110号)、《关于调整县城智慧停车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余发改通〔2022〕55号)、《****殡仪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余发改复〔2022〕96号)、《关于******公司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余发改复〔2024〕8号)、《关于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余发改通〔2024〕1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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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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