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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4〕413号)文件要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社培育)实施方案〉部分内容的批复》(洪府函〔2025〕49号)同意将原实施方案中由**县桑******社承担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建设任务调整为由**县聚有******社联合社实施。按照先建后补方式,经**社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组于2025年11月25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拟拨付**县聚有******社联合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社培育)中央财政补助资金9万元,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2025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对公示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方式向我单位反映,电话:028-****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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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