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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等文件要求,为保障场地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市**区月亮湾片区04-C-120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市**区海**产工贸城,调查地块现为建筑工地,地块中心坐标为E 118.086856°,N 27.388442°,地块面积为8345m2(计12.52亩)。月亮湾片区04-C-120****法院,南至检察院,西至道路,北至建筑工地。依据《**市**区月亮湾片区详细控规划》可知,月亮湾片区04-C-120地块后续规划为教育用地(0804)。
为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正鑫****公司委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司在接受业主委托后,依据国家相关导则及技术规范,在资料收集、现场勘查、人员访谈的基础上对本地块及周边区域开展调查,编制完成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调查结果显示,地块相关资料较齐全,判断依据充分。经土壤现场快速测定检测结果分析,地块现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可能性较小。综上所述,经过本阶段调查明确排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可能的污染源,并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定,认为**市**区月亮湾片区04-C-120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