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亨智慧云谷项目绿化工程-单一公告
2025-12-01 09:16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翠亨智慧云谷项目绿化工程
2.采购单位:****
3.采购类别:直接委托
4.最高限价:本次招标控制价:本次项目招标控制价为508,296.21元, (大写:伍拾万零捌仟贰佰玖拾陆元贰角壹分 ),其中不含税控制价为:466,326.80元,拟选取供应商不含税报价超过此控制价不含税金额的,视为无效报价。
5.采购内容:翠亨智慧云谷项目绿化工程具体详见招标清单及图纸。
6.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日期为2025年12月1日,完成日期为2026年3月30日,总工期120日历天(包含周末、法定节假日等),竣工时间不能影响项目的相关验收,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7.采用直接采购的原因及说明:根据****《招标采购管理细则》第九条(五)直接委托2.决议类直接委托(6):****集团建立良好**关系的供应商、与我司已签订**协议的战略**单位、翠亨集团下属单位,****委员会批准同意均可进行直接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二、拟选供应商信息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朗街道横门海富北路25号三楼301
三、供应商须知
1.拟选取供应商不含税报价超过此控制价不含税金额的,视为无效报价。
2.报价应包含完成清单内容和图纸内容相关工作,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应按综合单价报价,综合单价应包括为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每计量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所有费用,并考虑一切风险因素。该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得调整;拟选取供应商应结合本企业和市场情况自主进行报价。
3.合同组价形式:
√本项目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最终按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该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主材、辅材、机械、人工、安装、施工、运输、搬运、检测、利润、管理、税费(增值税税金)、验收报验费、风险等一切相关费用,以及合同涉及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
4.如供应商响应报价出现算术错误、漏项、缺项、大小写不一致、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等计算错误的,采购人有权修正供应商报价,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四、投标人要求
1.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2.投标人须持有年审合格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在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监督检查中没有不良记录;与招标方没有不良**记录。
4.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服务能力,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近3年内在行业市场上无出现不良行为,包括不限于所供应物资无出现质量问题(缺斤短两、以次充好)、负面经济纠纷、不良信誉等问题,一经发现,招标方有权取消投标资格或终止合同,投标方承担一切法律、经济后果。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不能转包或分包。
四、提交响应文件要求
1.报价函(加盖公章)
2.响应报价清单(加盖公章)
五、项目登记报名时间、委托文件获取时间、疑问提出时间、截止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项目登记报名时间:于2025年12月1日10时至12月4日10****集团有限公司阳光采购平台(htps:/cauiheng.****. an/#/)发布,拟选取供应商需在规定时间内在阳光采购平台操作完成登记报名,逾期则无法登记报名。
2.委托文件获取时间:****集团有限公司阳光采购平台发布时间为准,拟选取供应商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文件获取,具体获取方式详见《阳光采购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获取项目文件的单位,均被视为已充分理解直接委托公告的有关要求,采购人无责任承担其是否符合合格拟选取供应商条件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3.疑问提出时间:2025年 12 月 4 日 12****集团有限公司阳光采购平台发布时间为准)。
4.报价截止时间:2025年12 月 5 日 15时,逾期不****集团有限公司阳光采购平台发布时间为准)。
5.地点:**市翠亨新区五桂路16****工业园精密制造区(2期)3号楼9层,****招采部
6.联系人:卢工,电话:135****7903。
七、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集团有限公司阳光采购平台发布时间为准。
2.网上递交:拟选取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盖章版响应文件(格式为***.PDF****集团有限公司阳光采购平台上传。
3.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阳光采购平台将予以拒收。
八、废标判别。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1.拟选取供应商未按要求完成响应文件递交的;
2.响应文件没有对委托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拟选取供应商有以他人名义投标报价、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
4.响应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超出控制价,****小组确定为废标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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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