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西门子牌磁共振成像系统维护保养服务”(项目编号GXZC2025-G3-003098-DSGS)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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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塘区**塘街道雅里上坡2-3 号雅里新街综合楼5栋五层 5519号

我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16时30****公司以现场递交****公司代理的“西门子牌磁共振成像系统维护保养服务”(项目编号:****)项目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公司提出的质疑,经采购单位审核、同意,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凯思轩达****公司****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期限,应废除其参与本项目资格。

事实依据:经公开网站过往记录,2025年1月13****财政局对凯思轩达****公司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进行处罚(附件1、2_https://hunan.****.cn/luban/announcement/detai1?encryptId=aRbV3UwoKhcI6dG3d5MHcoTwhJI3yMqKEmeFXDD+K4I= district=430802):凯思轩达****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按《****政府采购法》应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投标截止****财政局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处罚还不满1年,应废除凯思轩达****公司参与本项目的资格。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质疑事项答复:经核查,《****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1月21****政府采购网)载明被质疑人“凯思轩达****公司”因在“****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被处以人民币8000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列明的处罚种类为“罚款”,并未包含“****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虽规定了包括“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在内的多种处罚措施,****机关在具体案件中享有裁量权,在该案中,****财政局作出的生效处罚决定是罚款,并未作出“****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供应****政府采购活动,应以财政监管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具体措施为准,在现有证据(即《****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载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推断“凯思轩达****公司”****政府采购活动的状态,采购人及代****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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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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