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货物类)
(2024版)
项目名称:**县329国道与055县道**电子警察与信号灯设施项目
采 购 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5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七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函和质疑函范本........................................................... 79
第一章 磋商邀请
项目概况
**县329国道与055县道**电子警察与信号灯设施项目的潜在****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cn/public/column/****54650?type=4 action=list nav=3)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2月11日15点00分(**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县329国道与055县道**电子警察与信号灯设施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8万元
最高限价:28万元,响应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
①****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④供应商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政府****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5.****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4条信誉要求①-⑥项情形之一的,接受供应商参加本项目。
备注:第4、5条按照“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12月01日至2025年12月11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府网(https://www.****.cn/public/column/****54650?type=4 action=list nav=3)--政府信息公开--******局栏目
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四、响应文件提交标书代写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1日15点00分(**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装饰城8205室标书代写
响应文件递交:现场递交标书代写
五、开启时间:2025年12月11日15点00分(**时间)
地点:****装饰城8205室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保证金金额及缴纳账户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不要求。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县境内
联系人:朱主任
联系方式: 152****34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装饰城8205室
联系人:许正友
联系方式:159****030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注:本表是本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 5.2 |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或不召开 □统一组织或统一召开 时间: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 地点: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注:如供应商未参加采购人统一组织的现场考察或采购人统一召开的标前答疑会,视同放弃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6.1 |
网上询问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2025年 12月 04 日17时30分 |
| 7.1 |
包别划分 |
√不分包 □分为/个包 供应商参加多个包磋商的成交包数规定:/ |
| 10.1 |
磋商保证金 |
不收取 |
| 11.1 |
磋商有效期 |
90 日历日 |
| 14.2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17.4 |
最后报价扣除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0% 。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0% 。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0% 。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 。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 。(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 |
| 19.1 |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 |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1家 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确定成交供应商: √****小组确定 □采购人确定 |
||
| 22.2 |
随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的内容 |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3)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4)业绩(如有) |
| 23.1 |
成交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
√书面 ¨数据电文 |
| 24.1 |
告知磋商结果的形式 |
****政府网(https://www.****.cn/public/column/****54650?type=4 action=list nav=3)--政府信息公开--******局栏目予以公告 |
| 25.1 |
履约保证金 |
(1)金额: √免收 □合同价的 % □定额收取:人民币 / 元 (2)支付方式: ¨转账/电汇 ¨支票 ¨汇票 ¨本票 ¨保险 ¨保函 (3)收取单位: / (4)收取账号: / (5)退还时间: /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
| 26.1 |
代理费用 |
(1)收费对象:¨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2)收取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 (3)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100%执行;代理费:4200元。专家评审费另计,以实际发放为准。 |
| 27.1 |
签订合同和合同公告时间 |
(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
| 29.3 |
质疑函递交方式、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
递交方式: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提出质疑;供应商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qq.com(QQ邮箱)。一份质疑函只能针对一个项目提出质疑,且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 接收部门:****、**** 联系电话:152****3470、159****0306 通讯地址:**省**市**县迎宾路与**路交叉口、****装饰城8205室 |
| 30 |
其他内容 |
1.解释权 (1)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及响应文件提交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供应商须知、评审方法和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标书代写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
| 3.11 |
评审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1****小组通过现场或者电话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供应商,供应商应安排专人负责保持联系畅通,****小组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或未在****小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供应商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磋商小组可按对供应商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 3.13 |
其他说明 |
1.以磋商文件中提供的表格格式为准。 2.本磋商文件前后条款若有不一致之处,在澄清答疑时又未作出明确规定时,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只要满足其中任一条款,均视为对本磋商文件的响应。 3.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与本磋商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磋商文件为准;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与供应商须知的规定不一致,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4.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
| 投标文件数量 |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
|
| 签字或盖章及密封要求 |
一正两副装订成册,密封在档案袋中,档案袋封面注明项目名称、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1.3****管理部门:****政府指定的有****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1.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所投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4.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4.2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1.4.3若采购需求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若采购需求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5若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5.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联合体参加磋商的,磋商文件获取手续由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办理均可。
1.5.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5.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5.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协议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提交。
1.5.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联合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1.5.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5.7****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5.8对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资金落实情况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
3.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其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管理部门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5.磋商文件构成
5.1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函和质疑函范本
5.2现场考察及相关事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3原则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如需提供样品,对样品相关要求见采购需求,对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5.4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6.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供应商如对磋商文件内容有疑问,可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上询问截止时间前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标书代写
6.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采购代****人民政府网(https://www.****.cn/public/column/****54659?type=4 action=list nav=3)--政府信息公开--******局网站以发布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更正公告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6.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4对于没有提出询问又参与了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磋商文件(含更正公告的内容)。
7.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7.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参与其中某一个或多个分包的磋商,成交包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7.2 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分包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所投包别中的部分内容,其所投包别的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7.3无论磋商文件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货物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7.4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与磋商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响应文件均用中文表述。供应商随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7.5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8.响应文件构成
8.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响应文件格式的相关内容。
8.2供应商应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8.3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目磋商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磋商方案。
9.报价
9.1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磋商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货物,以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所有内容均应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国价格法》。
9.2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经采购人同意支付的,最后报价均不得高于磋商文件(公告)列明的项目预算,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9.3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9.4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0.磋商保证金
10.1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1.磋商有效期
11.1磋商有效期为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磋商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标书代写
11.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的磋商保持有效,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1.3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磋商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拒绝**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2.响应文件的提交、修改与撤回
12.1供应商应当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标书代写
12.2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递交提交(以响应文件报送表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递交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应当拒收。标书代写
12.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小组在评审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按照磋商文件****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不在此列。标书代写
13.磋商小组
13.1本项****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含)单数组成,磋商小组****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13.2磋商小组依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3.3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14.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14.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
14.2竞争性磋商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4.3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独立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4.3.1初审。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必须满足和实质性响应的内容进行评审,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导致响应无效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询标的方式告知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至评审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标书代写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磋商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4.3.2磋商。初审合格后,磋商小组将按响应文件提交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标书代写
14.3.3报价。(本项目仅进行一轮报价)。
14.3.4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只对通过初审,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4.4相关说明。
14.4.1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网上答疑;
14.4.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4.4.3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审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4.4.4无论何种原因,即使供应商磋商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响应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的,磋商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14.4.5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14.5供应商授权代表对磋商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5.终止竞争性磋商
1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并将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有效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本次磋商缺乏竞争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16.1磋商小组将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询标)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如有询标,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可通过现场接受询标,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询标。因授权代表离开现场等情****小组询标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17.最后报价
17.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政府****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最后报价扣除。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最后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8.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18.1磋商小组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按照有效供应商综合总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总得分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总得分且最后报价均相同的,****小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9.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
19.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的结果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标明排列顺序。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小组或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0.编写评审报告
20.1评审报****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21.保密要求
21.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1.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2.成交结果公告
22.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磋商结束后,采购代****人民政府网(https://www.****.cn/public/column/****54659?type=4 action=list nav=3)--政府信息公开--****水务局栏目予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2.2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成交结果公告期限、评审专家名单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进行公告的内容。
23.成交通知书
23.1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3.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4.告知磋商结果
24.1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同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告知未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24.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5.履约保证金(不要求)
26.代理费用
26.1本项目代理费用的收取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27.签订合同
27.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公告。
27.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7.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成****政府采购合同的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7.4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8.廉洁自律规定
28.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
28.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29.质疑的提出与接收
29.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9.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29.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注:上述条款中所要求的均为书面形式。
3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采购需求
前注:
1.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下列采购需求中标注进口产品的货物均已履行相关论证手续,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但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未标注进口产品的货物均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2.下列采购需求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1)如属于《****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投产****总局公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目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供应商应当执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财政厅****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购〔2023〕853号)的要求,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同时,采购人将对包装材料和运输环节作为履约验收条款进行验收。
3.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相关内容。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 1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40%作为预付款,同时乙方须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担保(保函期限需要与合同有效期限一致且为见索即付保函)】,乙方供货完成后,甲方及时组织验收,待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 100%。 |
| 2 |
供货及安装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3 |
供货及安装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验收工作 |
| 4 |
免费质保期 |
2年 |
| 本项目采购标的名称及所属行业 |
标的名称:**县329国道与055县道**电子警察与信号灯设施项目 所属行业:工业 |
二、货物需求
| 项目名称 |
参数 |
单位 |
数量 |
|
| 序号 |
一、信号控制系统 |
|||
| 1 |
集中协调式信号机 |
1、信号机应符合《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6要求,产品类别为C类,耐温等级为A级; |
台 |
1 |
| 2 |
人行横道信号灯 |
【双8静态人行灯】【竖装】 |
套 |
8 |
| 3 |
人行灯杆件(含基础开挖、混凝土、预埋件) |
1、立杆直径120,高度3.5米*壁厚≥4mm。 |
根 |
8 |
| 4 |
信号灯(圆盘灯) |
【满屏信号灯】【竖装】 |
套 |
4 |
| 5 |
信号灯倒计时器 |
1、名称:独立倒计时器、平整,无凹痕、划伤、裂缝、变形和毛刺等缺陷;(2) 倒计时显示器应显示阿拉伯数字0 ~ 9,以1 s为单位递减,显示结束时数字为1;(3) 同步误差不得超过0.3 s;(4) 倒计时显示器显示有效数字应右对齐;(5) 当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启动或倒计时显示器无法确认显示数值时,应显示黑屏。十位数字为 “0”时,十位应显示黑屏;(6) 倒计时显示器定程显示方式在非显示阶段应为黑屏状态;(7) 在正常状态下,倒计时器显示连贯递减,无乱码、丢码、等现象,通讯中断时,或者道路交通信号机由自动转为手动控制时,能在2秒之内显示黑屏;(8) 倒计时器应具有跟随控制方式,同时可支持通讯、触发控制方式;(9) LED灯珠使用寿命>10万小时,整机最大功耗小于25W;(10) 环境适应性满足:温度-30℃~+70℃,湿度10%~90%;(11) 工作电压:AC220V±15%、50Hz±2Hz;(12)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13) 通讯协议符合《道路交通信号倒计时显示器》(GA/T 508-2014)附录A要求;(14) 倒计时显示器宜具备联网、自我状态检测功能,支持灯具状态信息检测和实时回传 |
套 |
4 |
| 6 |
4米信号灯杆件(含预埋件) |
1、立杆圆锥直径300-320,高度6.8米*壁厚≥6mm。 |
套 |
2 |
| 7 |
6米信号灯杆件(含预埋件) |
1、立杆圆锥直径300-320,高度6.8米*壁厚≥6mm。 |
套 |
2 |
| 8 |
信号系统安装调试 |
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后台接入。 |
项 |
1 |
| 9 |
穿线管(含开挖敷设) |
1、名称:电缆保护管敷设 |
米 |
200 |
| 10 |
过路顶管 |
1、名称:拉管 |
米 |
200 |
| 11 |
线缆RVV11*1.0(含敷设,施工) |
1、类型:电缆线 |
米 |
300 |
| 12 |
线缆RVV5*1.0(含敷设,施工) |
1、类型:电缆线 |
米 |
200 |
| 13 |
取电(含电费/五年) |
供电下火(含施工材料、线缆YJV3*6平方线缆),中标施工单位负责5年内电费。 |
项 |
1 |
| 14 |
网络租聘(五年) |
运营商网络租聘专线(带宽不低于200M),中标施工单位负责5年网络费用。 |
项 |
1 |
| 序号 |
二、电子警察系统 |
|||
| 1 |
900 万环保电警抓拍单元 |
1、双路sensor图像融合功能室内测试:设备的镜头和两个sensor一体化设计,具有独立三允分光棱镜分光结构装置,分别接收可见光和红外光。 |
台 |
4 |
| 2 |
900 万环保车辆人脸卡口抓拍单元 |
1、检测区域自适应功能试验:无需手动配置检测区域,可自动对监看画面进行检测 |
台 |
4 |
| 3 |
600万32倍拼接违停抓拍球机 |
1、全景路视频图像分辨率不小于3632 × 1632,细节路视频图像分辨率不小于2560x1440; |
台 |
2 |
| 4 |
LED 频闪灯 |
光源类型:16颗优质大功率LED |
台 |
4 |
| 5 |
环保补光灯 |
采用LED光源和气灯放电两种光源,LED光源呈圆形排布,气体放电光源前置转轴叶片,支持红外和白光补光切换 |
台 |
4 |
| 6 |
光纤收发器 |
导轨式千兆光纤收发器接收端 |
台 |
6 |
| 7 |
抱杆机箱(含空开电源) |
外壳材质:镀锌钢板,机箱厚度1.0mm |
台 |
6 |
| 8 |
电警机柜(含基础) |
室外机柜,尺寸600mm(宽)× 800mm(高)× 430mm(深)(不含帽檐和基座),单开门设计,内置强电模块,能够容纳交换机、光纤收发器及终端存储服务器,为设备提供保护与电力供给。 |
台 |
1 |
| 9 |
终端服务器(16T) |
1、名称:终端服务器(含硬盘) |
台 |
1 |
| 10 |
工业级交换机(8光16电、所有光口配齐光模块) |
提供16个千兆电口4个千兆光口+4个万/千兆光口 |
台 |
1 |
| 11 |
7米电警卡口杆件 |
1、立杆八角200-260,高度6.8米*壁厚6mm。 |
根 |
4 |
| 12 |
4米电警卡口杆件 |
1、立杆八角200-260,高度6.8米*壁厚6mm。 |
根 |
4 |
| 13 |
标线 |
热熔标线,路口渠化、含车道线、斑马线、导向箭头。本项为一个路口整体打包价格,投标人根据现场自行考虑。 |
项 |
1 |
| 14 |
标牌(附着式) |
1、材质:采用2mm厚的LF2-M型铝合金板整体制作 |
块 |
8 |
| 15 |
违法抓拍标牌 |
违法抓拍标牌、单立柱、热镀锌、含基础、混泥土 |
套 |
4 |
| 16 |
手井(含球墨铸铁井盖) |
1、名称:手井(含球墨铸铁井盖) |
套 |
8 |
| 17 |
光缆(含敷设熔接费用) |
国标铠装室外4芯室外光缆、 |
米 |
300 |
| 18 |
电源线RVV3*1.5(含敷设,施工) |
国标RVV3*1.5平方线缆 |
米 |
300 |
| 19 |
超五类室外网线(含敷设,施工) |
用于杆件内部穿线链接回传使用 |
米 |
200 |
| 序号 |
三、后台设备 |
|||
| 1 |
云存储软件扩容 |
云存储软件扩容(在**原有云存储软件基础上进行授权扩容) |
项 |
1 |
| 2 |
硬盘(8TB) |
硬盘(8TB,主机厂家提供企业级专用SAS磁盘接口SATAII类型、转速7200转/分、缓存64MB) |
块 |
9 |
| 3 |
硬盘(6TB) |
硬盘(6TB,主机厂家提供企业级专用SAS磁盘接口SATAII类型、转速7200转/分、缓存64MB) |
块 |
8 |
1.投标报价包括对应本项目需求的全部货物及所需附件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人工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各种税费、资料费、售后服务费、以及按照交警部门要求并入其系统发生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后期不予追加任何费用,请投标人综合考虑各种风险,谨慎报价。
2.投标人应对本招标项目的所有项目进行报价,不得遗漏。如报价人漏报,总价不作调整,报价人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本项目技术要求配齐全部所需产品。投标人认为所给的设备的配套项目有漏项的,可单独列项并报价。必须具备的配套设备未单独列项,投标人也未单独列项并报价的必须具备的配套设备,视为已综合考虑在相应项目的报价中。
四、其他要求
(一)货物的生产、安装、维修、检验、验收等按照以下原则执行: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二)但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必须满足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投标人可以选用替代的方案,但这种替代整体上要优于或相当于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三)供货时所有货物(包括零部件)须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正品,并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提供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有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相应证书,货物的技术参数及配置情况必须由投标人提供国家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等技术资料予以支持。没有技术资料支持的技术参数及配置不能视为响应。 (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供货时提供)
(四)技术支持
1.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全方位、及时而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2.中标人负责供货、安装、调试。
3.中标人负责将货物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外文应提供中文翻译资料,下同)、施工图纸、资料、测试、验收报告等汇集成册交付采购人,涉及进口的产品或部件配件****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等材料。
(五)质保及售后服务:
1.中标人须提供至少两年的免费质保服务,所有质保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质保期满后,应提供优先的有偿售后服务及按不高于投标文件中主要配件、易损件清单所报价格供应原厂零配件等。软件终身免费升级服务。
2.中标人须设有维修服务电话,负责解答用户在货物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
3.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如货物出现故障,电话响应无法解决,中标人必须在接报修电话 24小时到现场并解决问题。
(六)培训:中标人负责为采购人操作人员提供操作及维护培训,直至其能熟练独立操作及日常维护与保养,简单故障诊断与排除。
(七)交货期: 接到采购人供货通知后,30 个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
(八)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九)验收:
1.采购人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验收,无行业标准的按地方或企业标准验收,中标人予以配合。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采购人须约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项目验收。
2.货物在验收时,投标人应提供发票、制造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书、装箱清单等, 涉及进口的产品、部件、****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等材料;提供有关货物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保养修理所需的各种随机工具及相关设计、制造、检验、安装、技术性指导等文件和应由投标人提供的必要文件。
(十)付款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五、样品要求(无)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将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的相关要求及本章的规定评审。
2.1初审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审,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初审表如下:
| 初审表 |
|||
| 序号 |
审查指标 |
审查标准 |
格式要求 |
| 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或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4)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以响应文件中证明材料为准 |
| 2 |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
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 3 |
供应商信用记录 |
供应商不得存在供应商须知正文第14.3条中的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
| 4 |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
符合申请人****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 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磋商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 |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 5 |
****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
以响应文件中证明材料为准 |
| 6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
以响应文件中证明材料为准 |
| 7 |
磋商响应函 |
格式、填写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 8 |
诚信履约承诺函 |
格式、填写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 9 |
授权书 |
格式、填写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 |
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此件,提供身份证明即可。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 10 |
磋商报价 |
符合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正文第9条要求 |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 11 |
异常低价评审 |
¨不执行 √ 执行,异常低价规定指标:80%,具体见附件一。 |
详见附件一 |
| 12 |
商务响应情况 |
符合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对付款方式、服务地点、服务期限等实质性要求 |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 13 |
技术响应情况 |
符合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货物技术参数等实质性要求 |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 14 |
其他要求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或磋商文件列明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
初审指标通过标准:供应商必须通过初审表中的全部评审指标。
2.2综合评分
2.2.1磋商小组按照下表对进入综合评分的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2.2.2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10%,技术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30%,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60 %。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1、资信标评审细则 (10 分)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审细则 |
| 1 |
业绩 |
10分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且满足下列条件: 1、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下面系统中的任意一个系统: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卡口系统、道路监控系统。 每提供一个符合上述要求业绩的得5分,本项最高得10分。 注:提供的项目业绩只计算评标分值对应的项目数量,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超出部分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内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如:提供2个业绩即得满分的,按照投标文件排序评审第一、第二项业绩,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 (需提供合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
注:各评委得分的平均值为供应商资信标得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点。
2、技术标评审细则 (30 分)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审细则 |
| 1 |
实施方案 |
5 分 |
根据项目人员配备、技术力量、现场踏勘、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工期进度安排等指标综合打分: ①方案完整详细,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 5 分; ②方案完整详细,具有可行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得 4 分; ③方案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 3分;④不可行或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 |
| 2 |
维保及售后服务方案 |
5 分 |
维保与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服务内容、维修响应时间、售后人员配备、维保方案合理性等指标综合打分: ①方案合理完整详细,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 5 分。 ②方案合理完整详细,具有可行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得 4 分; ③方案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 3分;④不可行或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 |
| 3 |
重点、难点及关键点问题分析 |
5 分 |
根据供应商对项目可能存在的重点、难点、关键点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或者思路,理解正确、思路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进行评分: ①针对本项目特点,方案覆盖全面、要点突出、针对性强,内容完整详实,表述清晰,与本项目实际需求有较高适用度,利于项目实施的得 5分; ②针对本项目特点,内容完整详实,表述清晰,与本项目实际要求有较高适应度,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得 4 分; ③针对本项目特点,内容完整详实,表述清晰,与本项目实际要求有适应度,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得3分; ④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安全保障措施 |
5分 |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科学、 合理、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作业方案。 ①方案覆盖全面、要点突出、针对性强,内容完整详实,表述清晰,本项目实际需求适应度相契合, 利于项目实施的得 5 分。 ②方案覆盖全面、要点较突出、较有针对性,内容完整详实,表述清晰,与本项目实际需求较为匹配,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得 4 分; ③ 方案覆盖不全面,要点突出不够明显,针对性不 够强,具体细节有待完善的得 3 分; ④未提供的不得分。 |
|
| 3 |
应急服务及培训方案 |
10分 |
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应急服务及培训方案,****委员会对比各投标人方案内容打分。 1、应急服务(5 分): ①应急服务方案条理清晰,内容全面、科学合理,与本项目特点和实际紧密结合,应急服务能力强的得 5 分; ②应急服务方案条理清晰、描述准确,但内容不够全面,与本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结合不紧密的得 4 分; ③应急服务方案不能满足要求,内容空洞的得 3分;④未提供的不得分。 2、培训方案(5 分): ①方案周密、科学、详尽、合理、可实施性强、响应及处理时间快,保障措施充分的得 5 分; ②方案相对周密、相对科学、相对合理、响应及处理时间及时,保障措施基本满足项目要求,有实施性不紧密的得 4 分; ③方案基本可行,有针对本项目的描述但存在不足,实施性有欠缺的得 3 分; ④未提供的不得分。 |
注:各评委得分的平均值为投标人技术标得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点。
3、商务标评审细则(60分)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审细则 |
| 1 |
投标报价 |
60分 |
采购人设置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各投标人有效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报价;其得分为满分; 2.其它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60分; 3.****委员会负责组织计算。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2.2.3分值汇总
(1****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再取各位评委评分之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得到该供应商的技术资信分。
(2)将每个供应商的技术资信分加上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的价格分,即为该供应商的综合总得分。
三、无效投标条款
3.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拒收:
(1) 未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不予接收,投标将被拒绝。标书代写
3.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后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2)供应商与在本项目代理机构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3)招标公告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非中小企业制造的;
(4)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非联合体或者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未达到应当达到的比例;
(5)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向中小企业分包,供应商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未达到应当达到的比例;
(6)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的;
(7)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8)责令停产停业的;
(9)****政府采购项目资格的;
(10)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
(1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中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12)其它情形,****委员会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并经公共**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
(13)供应商单方面出现其他供应商材料的;
(14)招标公告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1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
3.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后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全,****委员会一致认定对开评标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导致实质性内容不全以及实质上不响应,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4)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投标报价超出规定的投标限价或公布的采购预算的或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各项单价高于招标文件给定的单价最高限价;
(6****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的。
(7)其它情形,****委员会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的;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
3.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详细评审后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产品不符合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的;
(2)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投标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4)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且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投标无效;
(5****委员会评审修正的投标无效;
(6)其它情形,****委员会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并经公共**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
(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
评标委员会在综合评分前,对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本招标项目是否执行异常低价评审见初审表),具体要求如下:
(1)评审要求:供应商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异常低价规定指标(见初审表)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2)证明材料要求:供应商填报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金额低于该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中对应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规定比例(见初审表异常低价规定指标)的(计算结果均精确到分(人民币),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对该单位工程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
(3)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①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
②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邻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
③人员闲置;
④亏本让利;
⑤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
⑥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
⑦类似项目业绩;
⑧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
(4)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供应商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未作出有效澄清、****委员会认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后续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供应商):
签订时间: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 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 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关键部件: 品牌: 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数量: 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单一来源 ¨框架协议 ¨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 ¨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 ¨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 ¨否
中标(成交)采购****监狱企业:¨是 ¨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 √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监狱企业 ¨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 √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 金额:
国别: 品牌: 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 ¨否 ¨不涉及
2. 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40%作为预付款,同时乙方须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担保(保函期限需要与合同有效期限一致且为见索即付保函)】,乙方供货完成后,甲方及时组织验收,待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 100%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合同签订后且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预付款,付预付款前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交经采购人审核无误的等额保函【保函期限需要与合同有效期限一致,须为见索即付保函(无条件保函)】。
¨成本补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 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 ¨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 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 ¨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 ¨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 ¨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产权过户登记等)
5.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7.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供应商) |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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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拥有者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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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所 |
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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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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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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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地址 |
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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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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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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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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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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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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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账号 |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
1. 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 合同标的及金额
2.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 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 合同履行
6.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 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 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 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 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 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 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 质量标准和保证
8.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 权利瑕疵担保
9.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 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 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知识产权保护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 保密义务
11.1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价款支付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3. 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 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 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 售后服务
14.1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 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 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合同分包
17.1 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 ****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 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 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 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 政府采购政策
20.1 本合同****政府采购政策。
20.2 ****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 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第二节 第1.2(6)项 |
联合体具体要求 |
|
| 第二节 第1.2(7)项 |
其他术语解释 |
|
| 第二节 第4.4款 |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出的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过程中或验收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就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或说明。若甲方未在此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约定,但不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
| 第二节 第4.6款 |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 第5.4款 |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1. 乙方应指派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团队负责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及对甲方指定人员进行系统化操作、日常维护培训,确保甲方人员能够独立、安全地操作货物。 2. 乙方应为本合同项下所有货物建立详细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图纸、操作手册、维护保养规程及核心部件来源证明等,并于验收时一并移交甲方。 |
| 第二节 第6.1款 |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
|
| 第二节 第7.1款 |
包装特殊要求 |
货物包装须采用坚固、防潮、防震的材料,并针对货物的精密部件、易碎部位(如屏幕、互动传感器等)进行专门加固与隔离。包装外箱应清晰标注“向上”、“易碎物品”、“防潮”等图示,并附有详细的开箱安装指引。 |
| 指定现场 |
||
| 第二节 第7.2款 |
运输特殊要求 |
乙方负责将货物安全运抵甲方指定的具体位置,并承担全部运输、装卸及就位费用。运输过程中应选择具备资质的承运商,确保货物不受损坏。 |
| 第二节 第7.3款 |
保险要求 |
|
| 第二节 第8.2(1)项 |
质量保证期 |
本合同项下所有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2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设计、材料、工艺等原因导致的任何缺陷,乙方均应无偿负责修复或更换。 |
| 第二节 第8.2(3)项 |
货物质量缺陷 响应时间 |
【核心条款:维修响应速度】 1. 常规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或电话故障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方式予以响应指导;若远程无法解决,应派遣工程师在3个工作日内抵达现场进行处理。 2. 严重故障(导致货物完全无法运行):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响应,并在48小时内派遣工程师抵达现场进行维修,直至故障排除、货物恢复正常运行。 3. 若乙方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响应或解决问题,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不影响甲方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
| 第二节 第11.1款 |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
| 第二节 第12.2款 |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
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40%作为预付款,同时乙方须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担保(保函期限需要与合同有效期限一致且为见索即付保函)】,乙方供货完成后,甲方及时组织验收,待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 100% |
| 第二节 第13.2款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1.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合同转包的; 2.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3. 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累计三次未按本合同第8.2(3)项约定的响应时间履行维修义务的。 |
| 第二节 第13.3款 |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
|
| 第二节 第14.1(3)项 |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
在质量保证期(2年)内,乙方应提供免费的运行监督与维修服务。除本合同第8.2(3)项约定的响应维修外,乙方应每三个月对全部货物进行一次免费的预防性维护和保养,并向甲方提交维护报告。 |
| 第二节 第14.1(5)项 |
货物回收的约定 |
|
| 第二节 第14.1(6)项 |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
1. 提供工作日8:00-17:00技术咨询服务热线。 2. 在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系统软件的升级服务(如有)。 3. 质保期结束后,乙方应以不高于市场价的优惠价格向甲方持续提供维修服务及备品备件,具体条款另行协商。 |
| 第二节 第15.1款 |
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 |
1. 若货物出现质量缺陷,乙方应首先进行修理。同一部位、同一问题经两次修理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该产品或其主要部件。 2. 更换后的产品或部件,其质量保证期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
| 第二节 第15.2(2)项 |
迟延交货赔偿费 |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每逾期交货一日,应按逾期交付货物部分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
| 第二节 第15.3款 |
逾期付款利息 |
|
| 第二节 第15.4款 |
其他违约责任 |
|
| 第二节 第19.2款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 (2)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节 第23.1款 |
其他专用条款 |
1. 货物性能保障: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技术性能、互动体验及安全性方面符合招标文件及附件中的技术要求。在质保期内,货物核心功能(如互动响应速度、显示清晰度、系统稳定性)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承诺指标的 95%。 2. 备品备件:乙方应在交付主产品时,随货提供一套常用的易损件、耗材及专用工具,清单详见附件。 3. 合同修改: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 应 商:
资信证明文件
(响应文件一)
项目
项目编号:
供应商: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格式见附件);
二、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是)
四、磋商响应函
五、磋商响应表
六、诚信履约承诺函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磋商文件中要求的资信评审和资信评分的支持资料
九、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信证明材料(如有)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
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供应商:(签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 ” (项目名称及标包、编号)磋商文件,全权处理与该项目磋商、评审答疑、签订合同以及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供应商(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开标现场需另外准备一份本授权委托书并加盖红章以及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手持至现场,核验身份时使用。标书代写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签章:
日 期: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数据,无上一年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磋商,请删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联合会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四、磋商响应函
致:采购人
根据贵方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和磋商邀请,我方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于买方要求的日期内完成,并通过买方验收。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附件及更正公告(如有),我**式认可并遵守本次磋商文件,并对磋商文件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均无异议。
3.我方同意从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日期起遵循本磋商文件,并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4.我方声明响应文件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无误、及时、有效,企业运营正常。由于我方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方承担。我方同意按照贵方提出的要求,提供与磋商有关的任何证据、数据或资料。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6.1商务响应表
| 序号 |
商务条款 |
磋商文件要求 |
供应商承诺 |
偏离说明 |
| 1 |
付款方式 |
|||
| 2 |
供货及安装地点 |
|||
| 3 |
供货及安装期限 |
|||
| 4 |
免费质保期 |
|||
| … |
6.2技术响应表
| 序号 |
货物名称 |
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 |
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及技术参数 |
偏离说明 |
| 1 |
||||
| 2 |
||||
| 3 |
||||
| 4 |
||||
| … |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六、诚信履约承诺函
致:采购人
如我单位被确定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我单位承诺在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中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关于合同签订及履约的相关规定,不出现以下情形:
(1)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
(2)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
(3)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5)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
本单位知悉如出现上述情形,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可能的处理结果有: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符合磋商邀请、采购需求及评审方法和标准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技术标格式文件
技术标
(响应文件二)
项目
项目编号:
供应商: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响应文件中要求的技术标评审及技术标评分的支持资料(格式自拟);
(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证明材料;
三、商务标格式文件
商务标
(响应文件三)
项目
项目编号:
供应商: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报价表;
二、分项报价清单;
三、招标文件商务评审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 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供应商名称 |
|
| 磋商范围 |
全部 |
| 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
大写: 小写: |
| 备注说明 |
供应商(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注:
1.本表内容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包括了货物及其配套的设计、采购、制造、检测、试验、运输、保险、仓储、税费以及现场落地、安装及安装耗损、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保障等所有费用。
2.特殊事项在备注中注明。
3.表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二、分项报价明细表
|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品牌、型 号 |
原产地及 生产厂商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小计 (元)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11 |
||||||||
| 12 |
||||||||
| 13 |
||||||||
| 合计(元) |
||||||||
供应商(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注:
1.表中所列货物为对应本项目需求的全部货物及所需附件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人工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各种税费、资料费、售后服务费及完成项目应有的全部费用。(与采购清单项相一致,不得缺项,否则视同包含在其他项目。)
2.表中须明确列出所投产品的货物名称、品牌、型号、原产地及生产厂商,否则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第七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函和质疑函范本
致:采购人
我单位拟参与 (项目名称、编号)的采购活动,现有以下内容(或条款)存在疑问(或无法理解),特提出询问。
1、(内容或条款)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3、(建议)
...
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1
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
一、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范围和查询渠道
在我市公共**交易活动中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我市公共**交易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n)查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③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④被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具体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见附件2)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cn)查询投标人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②被**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③被**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⑤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
****政府采购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n)查询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③被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④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具体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见附件2)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cn)查询供应商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开评标活动中的查询程序
1、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入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委员会取消其入围资格,依次进行替补,并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结论以核查后入围的结果重新计算最终评标基准价。
2、不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价。
3、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做好信用查询结果截图和记录留存。
三、相关要求
1、参与公共**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根据上述范围查询的内容进行自查并承诺,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诚信投标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自查并承诺内容)并注明承诺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内)。标书代写
经核查,竞争主体在承诺日期之前(没有承诺日期的以资格审查日或开标日之前)有上述失信行为进行虚假承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委员会****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标书代写
注册地在**省内且未在**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通过**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可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报告核验系统 ( https://credit.****.cn/xinyong-fuwu/xvbahv/index.html)进行核验。核验不一致或提交《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的企业在省外有失信行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委员会****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按附件2执行)。
3、资格预审的项目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资格后审的项目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标书代写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下面将部分类别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举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下列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3、****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8月8****管理部令第11号)
二、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三、公共**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
(****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员会否 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 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标书代写
(十五)采购人对应****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 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 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据:《关于对公共**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
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 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 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
五、建筑市场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六、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
未列出的其他类别严重失信行为,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各类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