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 徐告字 〔 2025〕 0 6号)
2025年 12 月 1 日
****人民政府批准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策规定,****规划局****分局 决定以 拍卖方 式出 让 2 幅 宗地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由**** ( ****中心 ) 组织及****公司承办,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 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见下表 ) :
| 宗地编号: |
徐 202 5 - 7 号 |
土地面积: |
21523.30平方米 |
宗地 位置: |
**区洋丰**、教育**、园区三街东、双丰大街西 |
| 出让 年限: |
50 年 |
容积率: |
≥ 0.8 |
建筑密度 ( % ) : |
≥ 4 0% |
| 绿化率 ( % ) : |
≤ 20% |
建筑 高度 : |
≤ 24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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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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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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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途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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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途名称 |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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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用地 |
21523.3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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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1259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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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始价: |
1259万元 |
加价幅度: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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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地编号: |
徐 202 5 - 10 号 |
土地面积: |
24831.05 平方米 |
宗地 位置: |
**区 刘伶**、东西一**、太行大街西、巨力大街东 |
| 出让 年限: |
70 年 |
容积率: |
1.0<容积率≤1.62 |
建筑密度 ( % ) : |
≤30% |
| 绿化率 ( % ) : |
≥35% |
建筑 高度 : |
≤ 54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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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规划设计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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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心一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面积 508.44㎡; 2. 规划设计基本要求:按照《规划条件》(**市**区〔 2025〕09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保住建发〔2020〕33号、487号、〔2021〕15号、16号、〔2022〕27号、保政办函〔2021〕48号、冀建规〔2017〕12号、保发改电力〔2024〕150号及徐消安委〔2024〕6号和《**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设计要求》文件执行; 3. 配套****幼儿园按《****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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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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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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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途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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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途名称 |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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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 用地 |
24831.05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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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3352 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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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始价: |
6704 万元 |
加价幅度: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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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出让宗地的竞买资格和竞价要求请参阅有关拍卖文件。
三、 本次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25年 12 月 1 日 至 2025年12月 21 日 ( 工作日时间上午 9:00至11:30 , 下午 14:00至16:30 ) 到**** ( ****中心 ) 获取 拍卖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25年 12 月 1 日 至 2025年12月 21 日 ( 工作日时间上午 9:00至11:30 , 下午 14:00至16:30 ) 到**** ( ****中心 ) 提交书面申请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 2025年12月 21 日 15 时 00 分 。经审核, 资料齐全, 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 **** ( ****中心 ) 及****公司 将在 2025年12月 21 日 16 时 0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标书代写
六、本次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拍卖活动 定于 2025年12月 22 日 9 时 0 0分 在 **** ( ****中心 )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本次出让地块不接受口头、电话、传真、邮件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竞买申请。
( 二 )本次出让地块设 有 出让底价。
( 三 )缴纳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 四 ) 徐 2025-7号 地块位于**中小企业科创园的**中小企业园片区规划范围内,产业类型为智能装备、新材料、都市消费品等产业,参照开发区 “标准地”指导性标准,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6.5万元/亩,新上项目单位能耗不得高于上年规划企业平均能耗;
其他要求:土地收储相关费用根据《**区落实**市加强工业用地供应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专题会议纪要》 〔 2024〕35号 和 2025年第二次土委会议定事项执行 。
徐 2025-10号地块土地出让价款分期交纳,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总价款50%,一年内缴清全部价款。
( 五 ) 本次公告最终解释权归 ****规划局****分局、**** ( ****中心 ) 。
八、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及电话:**** ( ****中心 )
刘女士 152****6658
********中心)
2025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