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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已经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电话:0310-****215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环保交通股(056046)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文件全文 | 公告日期 |
| 1 | 邯****公司年处理10万吨钢渣综合利用项目审批决定 | **** | 2025年12月01日 | 文件全文 | 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