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水性化环保功能性助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江苏-泰州-靖江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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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10万吨水性化环保功能性助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12-01 14:20

****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公司10万吨水性化环保功能性助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拟实施项目位于**市斜桥镇大觉北路12号现有厂区四至范围内,通过对一、二车间部分设备进行改造更新;对三车间设备进行拆除更新,新增购置反应釜、冷凝器、真空泵、真空罐等生产设备,新增电蒸汽发生器、循环冷却水系统等辅助工程和提升改造废气处理设施,最终形成10万吨水性化环保功能性助剂的生产能力,包括含溶剂油500#表面活性剂1万吨(2500吨用于油悬浮助剂生产、3392.17吨用于乳油复配助剂生产,其余外售)、油悬浮助剂1万吨(5000吨溶剂为异丁醇,5000吨溶剂为二甘醇)、水剂助剂4万吨、乳油复配助剂1万吨、水悬浮助剂3万吨,原批复的三氟氯菊酸项目不再生产。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市斜桥镇民政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你公司于2020年12****政府(泰政复〔2020〕80号)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本次项目实施不新增供地、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园区管理办法》(苏政规〔2023〕1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4〕9号)等文件要求。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优化工艺条件和控制技术,提高反应物转化率和产品得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一车间含尘废气收集至现有的1套“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与一车间其他废气、工具间废气、二车间废气、罐区废气一并经现有的1套“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进入新增的1套“二级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三车间、危废库废气经收集直接进入上述“二级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尾气一并通过现有的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水处理站废气收集至1套“一级碱喷淋(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本次新增)”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的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化验室废气收集至1套“一级碱喷淋(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本次新增)”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的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现有的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环氧乙烷、环氧丙烷、酚类、甲醇、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标准限值,颗粒物、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天然气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限值。

厂界颗粒物、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甲醇、苯乙烯、酚类、环氧乙烷、环氧丙烷、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标准限值;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真空脱水废水、水环真空泵废水、水浴废水、设备和地面冲洗废水、吸收池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排水、化验室废水、软水制备废水、锅炉定排水和储罐喷淋废水,全厂废水均收****处理站,经“芬顿+絮凝沉淀+水解酸化+A/O+多介质过滤”处理后,在厂区内回用于废气喷淋、设备地面清洗、吸收水池及间接循环水系统,不外排。

(四)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项目产生的废包装、废水处理污泥、过滤滤渣、废过滤介质、废活性炭、化验室废液、废试剂瓶、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理;废干石粉暂按危废管理,经鉴别后按规定妥善处置;软水制备废树脂等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委外回收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及污水管线、罐区、危化品仓库、成品仓库、丙类仓库、周转库、危废库、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防渗工程施工方案,防渗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生泄漏,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监控井设置,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报警、紧急切断系统,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完善“单元-厂区-园区”事故水防控体系。设置包括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厂应急事故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紧急情况下,利用厂区外排水沟作为临时应急事故水池,收集事故废****处理站妥善处理。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1103-2020)等文件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及时跟踪项目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公司应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按规定主动履行安全相关手续,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废气(本项目/全厂):颗粒物≤0.084/0.1776吨、二氧化硫≤0/0.18吨、氮氧化物≤0/0.497吨、非甲烷总烃≤9.636/9.636吨、苯乙烯≤0.209/0.209吨、环氧乙烷≤0.015/0.015吨、环氧丙烷≤0.022/0.022吨、酚类≤0.083/0.083吨、硫酸雾≤0.022/0.022吨、甲醇≤8.406/8.406吨、氨≤0.971/0.971吨、硫化氢≤0.016/ 0.016吨。

无组织废气:颗粒物≤0.044吨、非甲烷总烃≤3.236吨、苯乙烯≤0.03吨、环氧乙烷≤0.002吨、环氧丙烷≤0.006吨、酚类≤0.029吨、硫酸雾≤0.002吨、甲醇≤2.536吨、氨≤0.253吨、硫化氢≤0.003吨。

(二)水污染物: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环境局负责项目现场环境监管,**市****执法局纳入“双随机”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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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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