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度苍**涉渔“三无”船舶扣押拆解和渔船停靠服务(重)
三、采购日期:2025-09-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苍****修造厂
地址:苍**霞关镇霞关村**岛营房脚岙任内
被投诉人 1 :****农业农村局
地址:**省**市苍**灵溪镇塘北东路75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省**市苍**灵溪镇水门内街56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苍**藻溪镇文兰街98号
当事人:****
地址:苍**藻溪镇文兰街98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苍****修造厂对苍**涉渔“三无”船舶扣押拆解和渔船停靠服务(重)(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5日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各供应商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各类声明、承诺函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投诉人主张“********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和拆解能力”,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查无实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评审系根据投标文件打分,从评分结果看,也不存在法定的评分畸高、畸低情形。投诉人主张“****中专业性、公平性存在问题”,但未具体明确为哪一项评分,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查无实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苍**涉渔“三无”船舶扣押拆解和渔船停靠服务(重)(项目编号:****)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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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