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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前提。鉴于贵单位在评审阶段已失去合格投标人资格,与本项目的后续中标、成交结果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贵单位目前不具备就中标结果提起质疑的法定主体资格。2、从业人员统计标准具有综合性。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或全年平均人员数。该统计口径并未将“社会保险缴纳人数”规定为唯一的认定依据。标书代写
附件信息:
质疑函-副本.pdf (156.5 KB)
质疑答复副本.pdf (668.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