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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政府报送的《关于注销**市****水厂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经审核,现决定如下:
一、**市****水厂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不再延续,****水厂被收购,供水****水厂,该水厂已停止运行不再取水,****人民政府注销**市****水厂取水许可申请。原取水证(D421202S2021-0028)即日起失效,取水许可期限为2020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15日,年取水量25万立方米。
二、自取水许可注销之日起,******水厂不得再以原许可事项开展取水活动。
三、本决定下达后,我局将对取水许可证注销后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积极配合,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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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