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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为此,****于2025年10月27日~2025年11月02日委托****对****年产20万片光学镜片、10万个光学镜头项目验收进行现场勘查及监测,在此基础上,****编制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
现将“****年产20万片光学镜片、10万个光学镜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年产20万片光学镜片、10万个光学镜头项目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省******开发区一期延伸区甘蔗街道长龙中路8号综合大楼第五层(租赁**县丹祥****公司厂房)
公示内容: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1日起20个工作日
联系人:钱总
联系电话:137****6530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邮件、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等方式提出意见,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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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