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磁共振3.0T设备采购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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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

法定代表人: 丁建伟

委托代理人: 丁建伟 电话: 175555***63

******公司:

贵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上午12时以顺丰快递邮寄送达的关于《核磁共振3.0T设备采购[GGZC2025-G1-210291-ZYZH]》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受采购人委托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要求核心部件与磁共振整机为同一品牌,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

经复核技术规范、法规要求,具体认定如下:

磁共振成像系统的核心部件与整机由同一品牌研发和制造,具有非常显著的优势,①性能最优化与系统稳定性;②卓越的图像质量;③高效的售后服务与技术支持;它不仅仅是部件的简单堆砌,而是通过深度的软硬件协同,将一个复杂系统打造成一个稳定、高效、高性能且易于维护的有机整体,对临床诊断效率和稳定运营有更大帮助。

采购单位在设置该采购参数时,已依法对采购需求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参考了多家品牌的产品技术规格,有不少于三家品牌以上满足该参数需求。参数设置旨在确保满足采购人临床工作需求、稳定性要求的主要前提下,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本次评审因素设置合理,该技术参数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应当提供支撑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贵公司提供的材料无从证明技术参数的指向性。

综上所述,质疑函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将原厂生产部件或配套设施作为参数要求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磁共振线圈等属于磁共振核心或重要组成部件,与整机由同一品牌研发和制造,能够确保整机稳定性、适配性、最大程度发挥设备的性能、图像质量,对后期设备维护也有更大帮助。

且经过实际调研,目前国内市场上有不少于三家品牌的产品可以满足以上要求,并且未标记“▲”的参数即便负偏离并不会导致投标无效,****公司事实依据所称的影响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实质性参数▲2.11、病人检查孔径≥65cm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3答复:磁共振检查的“孔径”****中心那个让患者进入的圆筒形通道的直径。这个尺寸是磁共振设备的一个关键参数,主要影响着:①患者的舒适度:对于有幽闭恐惧症、肥胖或体型较大的患者,孔径大小至关重要。②临床应用范围:某些检查部位或特定类型的线圈需要更大的空间。

且经过实际调研,目前国内市场上有不少于三家品牌的产品可以满足以上要求,****公司事实依据所称的影响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部分实质性要求设置不合理,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性。(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4答复:采购人为临床工作单位,本次采购旨在采购一款成熟、稳定,经过充分市场校验,能够长期稳定良好运行的3.0T磁共振产品,并且后续售后维护有保障;基于此原则设置的相关总体要求,这些标准并非针对某一特定品牌,而是基于行业标准、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实际使用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

且根据实际调研,目前国内市场上有不少于三家品牌的产品可以满足以上要求,****公司所称的影响公平性。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应当提供支撑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提供的材料无从证明技术参数的指向性。

评审因素采用“分档量化”模式,每个区间对应唯一分值,评委只能在固定档次中选取1档,不存在“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和清晰的评判依据”或“评审专家只能凭借主观判断来打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综上所述,质疑函质疑事项4不成立。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指向特定品牌商品。(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5答复:3.0T磁共振不同于常规的小型设备、耗材等,需要具备专业且丰富的既往实践经验,该标准并非针对某一特定品牌,而是基于行业标准、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实际使用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

所有实质性参数均未限定为某一品牌的独有功能,且通过市场调研,每项技术参数均有三家及以上品牌满足要求,保障了充分竞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应当提供支撑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提供的材料无从证明技术参数的指向性。

综上所述,质疑函质疑事项5不成立。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6答复:本项目在设置采购参数时,已依法对采购需求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参考了多家主流品牌的产品技术规格。参数****医院临床工作需求的主要前提下,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本次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每项技术参数均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要求。

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评标因素及标准均是基于充分的临床需求调查及市场调研,这些标准并非针对某一特定品牌,而是基于行业标准、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实际使用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在本项目中,每一项都有明确的评分标准和档次划分。****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细化和量化的要求,又兼顾了项目实际情况,****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质疑函质疑事项6不成立。

质疑事项 7: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7答复:根据《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且采购需求以上参数为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并经市场调查及近期同类项目招标情况设置,能满足该技术参数目前市面上至少有三家以上品牌,且《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说明第3点:“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的情形。投标人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替代,但选用的投标产品参数性能必须满足实质性要求。”本项目所列的品牌型号及参数仅作参考,投标人可参照选用其他相当或优于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替代,不存在倾向性、唯一性和排他性。质疑人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函质疑事项7不成立。

质疑事项8: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不对应,单项分值扣除过高,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8答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设置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等规定,且在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已明确一般参数负偏离要求:“技术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3项”,以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为核心,聚焦供应商提供货物 / 服务的质量、技术参数、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与采购目标直接相关的核心要素,未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评审因素,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项目招标文件分值扣除标准的制定,遵循 “公平公正、权责对等、风险匹配” 的原则,结合采购项目的技术复杂度、履约风险点及行业惯例,对不同违规情形或不符合项设置差异化扣除标准,核心目的是:引导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确保响应内容真实、完整、合规;防范供应商通过隐瞒不符合项、虚假承诺等方式参与竞争,保障采购项目质量;体现 “优中选优” 的评审导向,让真正具备实力的供应商脱颖而出。****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细化和量化的要求,又兼顾了项目实际情况,****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质疑函质疑事项8不成立。

质疑事项9:本项目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没有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9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在本项目中,项目组织管理措施(10分)、安装方案(6分)、培训内容方案(3分)、售后服务方案(17分)每一项都有明确的评分标准和档次划分。****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细化和量化的要求,又兼顾了项目实际情况,****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质疑函质疑事项9不成立。

质疑事项10:技术分值占比太低、主观分值占比太高,设置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质疑事项10答复:

磁共振设备作为技术高度密集型的医疗设备,其供货的及时性、安装培训的专业度、售后服务的响应速度以及质量管理方案的完善程度等,均是保障设备稳定、高效运行不可或缺的要素。鉴于方案类内容难以通过客观指标进行全面、精准的衡量,采用主观分评分的方式更为恰当合理。

我单位在设定评分标准时,严格依据项目实际需求和特点确定主观分的合理比例,****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为确保评分的公正性与准确性,我单位已对主观分的评分标准进行了细化处理,尽可能降低评分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最大程度地限制专家的裁量空间。因此,****公司所提及的主观分设置不合理、无法约束专家裁量权的情况。

综上所述,质疑函质疑事项10不成立。

二、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第九条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三、投诉权利告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如你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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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 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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