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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标的企业名称 | **纽安****公司 | ||||
| 注册地(地址) | **省**市安****开发区中小微企****服务中心109室 | ||||
| 法定代表人 | 沈卫明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 成立时间 | 2022-07-06 | ||||
| 注册资本 | 500.000000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0624MABTYGA737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能源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1 | **** | 100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 年度 | 2024 | 营业收入 | 185.880000 | ||
| 利润总额 | -160.410000 | 净利润 | -160.410000 | ||
| 资产总计 | 3302.930000 | 负债总计 | 3002.420000 | ||
| 所有者权益 | 300.510000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企业财务报告 | |||||
| 报表日期 | 2025-08-31 | 营业收入 | 16.460000 | ||
| 利润总额 | -209.910000 | 净利润 | -209.910000 | ||
| 资产总计 | 1391.570000 | 负债总计 | 0.870000 | ||
| 所有者权益 | 1390.700000 |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 评估机构 | **中企华****公司 | ||||
| 评估方法 | 资产基础法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8-31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资产总计 | 1391.570000 | 1318.480000 | |||
| 负债总计 | 0.870000 | 0.870000 | |||
| 净资产 | 1390.700000 | 1317.610000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317.610000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联交所备查文件。 2、2022年12月2日,标的******局**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面积27276.06 m2,截至基准日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3、3、2025年4月14日,******局****公司出具《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具体详见**联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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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住所) | **自治区**市稀土高新区幸福南路85号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600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其他内资) | ||||
| 法定代表人 | 黄张裕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2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具体详见保证金金额说明****交易所(以下简****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披露期满:(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转让标的,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相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银行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为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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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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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355.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