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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你单位的报批申请及《**县**镇和村村农业灌溉项目水**论证表》(以下简称《论证表》)收悉。根据《****水利厅山****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晋水审批〔2025〕31)号)“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不再组织技术上审查,可直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水务局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你村《论证表》相关内容,取水水源为和村村北700米处**水源井一眼,井深100m,取水量为1.2万m3/a,全部用于200亩农业灌溉项目用水,该项目设计用水量合理,符合相关设计规范。
二、你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等有关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实行定额管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并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时,你单位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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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