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审批局
名称: ****伊兴清真食品加工项目审批意见
文号: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02日
效力状态:
****投资600万元建设伊兴清真食品加工项目,位于**县金滩镇乡村**产业孵化园,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5°18′15.273″,北纬36°19′54.483″。该项目已在我局进行投资项目备案(大审批备字[2025]373****开发区管理委员****人民政府****园区产业规划,允许入驻。****环境局以“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进行了处罚(邯环罚决字[2025]13-005号)、(邯环罚决字〔2025〕13-006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运营期燃气锅炉加装低氮燃烧装置,废气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5161—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烘焙生产线安装低氮燃烧器,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21)标准及《**省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冀环大气[2019]607号)要求;复合调味品、香辛料生产过程中上料配料、破碎、筛分、混合搅拌等生产工序以及鸡精上料配料、混合搅拌、筛分生产工序设置集气罩,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鸡精制粒干燥工序设集气罩,经收集后由水膜除尘器+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标准。发酵面制品烘焙工艺设置集气罩,收集后由油烟净化器+活性炭装置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5808—2023)表1大型标准。****处理站规模为25m3/d,应采用“预处理+(A2/O)+消毒”工艺,废气应经活性炭吸附,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应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项目生产、****处理站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中三级****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由罐****处理厂,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处理站建成后,****处理站。项目应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减振降噪,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项目产生的各种固废,均应妥善处置。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196t/a,NOX:0.197t/a,COD:0.254t/a、氨氮:0.025t/a。投运前应完成上述指标交易。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项目建设完成,应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后方可投产。项目的事中事后****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