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古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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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于2025年12月2日至2026年1月1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向我局提出意见建议。联系电话:0830-****564;联系邮箱:****@qq.com。


附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高效、****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债券、基金资金、援助捐赠资金、国际组织或国内外贷款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向国有企业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投资且超过总投资50%(含)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项目管理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改革局是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储备库组织和管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投资概算,负责招投标方案核准、节能审查、项目后评价、项目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和论证,负责研究筹资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县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资**排计划的编制,及时、****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核定投资预算、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负****政府购买服务)等的监督管理。

(****规划局负责项目的用地方案论证、规划方案研究指导和审查,及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

****科技局、****体育局、县民政局、****规划局、****建设局、****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执法局、****环境局****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策划及方案研究,做好项目储备,并根据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审计局根****县委审计委员会工作安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六)项目业主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全过程管控,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履行项目建设程序、强化项目实施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加强项目投资、合同控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结(决)算;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和年度计划制度,按照效益优先原则,进行民主化、科学化集体决策。

(二)按照“三公四制”(即公开、公平、公正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实施建设。

(三)实行建设单位与监管单位分离,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运营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四)按照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预算编制→预算评审→招投标→施工许可→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竣工结(决)算等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不得随意简化、合并。行业对项目建设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度,不得随意简化、合并,严禁未批先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都应当依托国家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项目代码管理,凭代码办理后续审批、报建、竣工相关手续。

第八条 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相关规定报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改革局对县级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批复;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批复,****改革局批复初步设计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审查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优化设计控制投资额,优化设计后的设计概算都还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的,项目****发展改革局报告,****改革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分类处理。

(一)由于初步设计不合理、不合规,在初步设计时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标准重新编制初步设计并报相关部门审查。

(二)由于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对项目建设相关情况和因素考虑不周,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改革局审批。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改革局负责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县级有关部门应于每年四季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实际需求,编制本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改革局汇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应归口纳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县级有关部门编制的计划建议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续建项目重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累计完成投资、年度建设内容、预计年度完成投资、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二)新开工项目重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年度建设内容、预计年度完成投资、开工时间、项目用地落实情况、资金需求及来源、资**衡方案等;

(三)前期工作项目应报送项目单行材料,重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纳入规划情况、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年度投资规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方式、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资金需求及来源、项目建成后的效益等。

第十五条 ****改革局收集汇总各部门计划建议方案后,****财政局、****规划局、****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财政承受能力、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等进行综合平衡和充分衔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经审定印发的年度计划,各部门(单位)须严格执行,并将其作为资金、土地等要素安排、项目审批、开展招投标活动、报建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可申请中期调整。****改革局每年受理一次年度计划中期调整申请,县级相关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提出调整申请并附相关依据。****改革局**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及预算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与设计单位深入衔接,在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的基础上开展施工图设计及相关工作,确保按计划时间开工建设。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不变的前提下编制预算,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预算金额不突破概算中**费与预备费之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充分考虑项目需求及设施的完善性,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缺陷或遗漏导致项目投资变更增加的,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投资变更情况对设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合同条款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将审查后的设计图纸及施工图****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县财政局在评审过程中可对评审内容提出优化完善的建议,由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复核确认,若对图纸设计存在重大质疑,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图纸复审,若评审过程中出现超出概算、设计超规模、施工图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开展评审工作或编制的预算存在较大偏差的情况,县财政局应暂停评审,由项目业主单位对其设计预算按程序进行调整并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遵循未经预算评审不得招标和开工的原则,先财评后实施(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工程、应急工程按照《**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办公室关于做好应急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二条 预算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财政局评审,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下达的投资计划范围内,委托造价咨询企业或造价人员按相关规定和定额编制预算,报县财政局备案后按相关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对评审通过的预算资料,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出具初评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初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初评意见。县财政局收到反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预算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评审项目过程中,需现场踏勘核实的应现场踏勘。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项目勘察、设计、审图、造价编审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预算评审应当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评审限额。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或采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是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是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制度,按《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投标,****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肢解、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限制采取费率招标,禁止采取BT模式招标,规范PPP项目招标。

第二十七条 经县政府同意,具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可采用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工程总承包招标(EPC)方式建设:1.生产型、运营型等对设计与施工紧密要求高,且建设与生产、运营直接关联性强的项目;2.因工期紧急需在前期工作阶段进场施工项目;3.****管理队伍,具备投资控制、技术把关等****公司)作为业主(代建单位)的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项目必须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后开展总承包招标,并将审批的投资概算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未核定投资概算的项目严禁开展总承包招标。

第二十八条 抢险救灾和应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按照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项目业主应按相关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投资工程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附属工程应随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限额以下的采购按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一)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项目业主(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是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文件的编制者、结果的使用者,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项目业主应按项目招标核准意见开展招标工作,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严禁以公开招标时间长、工期紧等为借口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或规避招标。

(二)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县域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核准项目招标事项;配合进行评标专家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标书代写

****科技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范围为: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的投诉。标书代写

(四****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对招标文件中工程拨款、变更及索赔等与财政资**排直接相关的条款进行审核。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现金或保函)进行统一管理、集中收付。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在实施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及标后建设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相关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处理。

(六)****政府名义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代建等应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签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标准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标准合同范本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有范本的,不再制定)。严禁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充合同,在未经财政评审的情况下,禁止签订以财评价下浮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条款。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筹(融)资、建设、质量、运营管理,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管好用好资金,依法依规加强管理,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违法发包、转包、挂靠施工,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在依法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及时到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规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相关报建手续。未办理开工建设(报备)手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动工建设。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管理,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履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对参与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对人员的履职到岗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在项目开工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项目业主应按照相关要求分别拨付到工程款专用账户和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工后应及时到统计部门办理项目入库列统手续;统计部门要依法做好项目入库列统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业主对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实施监理,并对施工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投标文件的承诺派驻监理机构和人员,并采取旁站、巡视**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做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中标文件的承诺派驻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要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第四十二条 严格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锁证施工制度。若中标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载明不符的,视同转包。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标准、规模、内容及周期进行实施。项目业主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严禁擅自改变建设标准、规模、内容。

第四十四条 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施工过程、资金管理、合同履行及工程变更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违规线索依法移送处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变更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原设计或实施方案中明显错漏、不改变原设计标准情况下的构件材料代换,以及市政规划调整、根据现场情况必须发生的局部修改、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等增加的工程。包含以下情形:

(一)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二)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三)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四)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五)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六)行业规划及强制性规范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

(七)与项目建设相关,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项目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重大变更是指项目主要建设任务和内容、工程等级和设计标准、主体结构型式、选址选线、总体布局等发生改变,或相关行业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具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重大变更外其他变更的属于一般变更。

第四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变更负主体责任。工程变更必须按程序先决策后实施,未经决策的不得擅自实施。涉及结构技术和安全的工程变更,凡项目前期手续不完善、未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审批的,一律不得启动工程变更程序。

项目变更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范围,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对变更工程进行预算控制,概算审批部门对超出概算范围的建设项目调整概算,审计部门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分工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一般变更审批程序。工程变更审批由业主单位负责报审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由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负责,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详见附件3)、工程变更责任认定表(详见附件2),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报批。

(一)项目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未超过中标价(包括暂列金、基本预备费等)的审批程序。

1.单次或累计增减金额50万元以下且使用暂列金比例50%以下的,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会商达成一致,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2.单次或累计增减金额50万元及以上或使用暂列金比例50%及以上的,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初步会商,****办公室组织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现场踏勘,共同会商达成一致后,报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中:未使用暂列金或使用暂列金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使用暂列金金额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使用暂列金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二)单次或累计变更金额增减品迭超过中标价以上概算投资以内部分的审批程序。

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单位初步会商达成一致,由项目业主申请,****办公室组织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现场踏勘,会商同意后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单次或累计金额增加5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三)单次或累计变更增减品迭金额超过批复概算投资的审批程序。

1.由项目业主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书面****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室召集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现场踏勘会商同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由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2.项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变更事项需包括以下资料: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责任认定、设计变更审批、审查、备案印证材料。资料审批程序为:(1)报原设计审查、审批、备案部门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审批、备案;(2)报概算审批部门进行概算调整审批;(3)项目业主将审查、审批、备案的设计变更****财政局审核变更金额;(4)将工程变更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审批;(5)若变更责任认定为项目业主或监管部门的,将变更责任认定表交纪监委处理后再开展后续工作;若变更责任认定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将变更责任认定表交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处理后再开展后续工作。

(四)以上变更程序中,按变更子项内部进行品迭,变更子项是指单次变更中同一部位(地点)或同一功能的变更(如瓷砖地面变更为木地面);不同变更子项之间不进行品迭。“单次增减”指某一施工合同中单独一次提出变更会商中所有变更子项增减品迭金额的绝对值相加。“累计增减”是指同一施工合同中所有单次增减金额相加。

(五)以上变更程序所涉及的会商结果均需相关部门参与人员签署书面意见。

(六)在项目建设中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变更的,由项目业主****,****办公室组织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现场踏勘会商同意后实施,若变更事项****县委、县政府决策标准的,应当先报告分管该项目的领导同意。在实施的同时,按照前述程序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或其他印证材料说明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工程变更的必要性。

(七)工程变更内容,原施工单位不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确定施工单位。

(八)变更工程经过审批后,其变更工程量的计价原则按照变更工程预算价或财评价同比例下浮后执行,具体计算公式为:变更工程量的计价=变更工程预算价或财政评审价×(原中标价÷原招标控制价×100%)。原招标范围外特殊增加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组价原则的,****政府专题报告,重新明确组价原则。

第四十九条 重大变更审批程序。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会商论证变更必要性、可行性,报原设计审查、审批、备案部门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审批、备案。****办公室组织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现场踏勘达成一致后,项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超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的,****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报请审议的变更报告应附资料与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一致,涉及规划条件改变的,还应附规划部门审批资料。

第五十条 工程总承包(EPC)项目若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因客观情况及合同约定发生变更的,按以下条款完善工程变更程序:

(一)变更发生时,变更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未完成及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量、价未审定的工程变更:

1.经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共同测算,变更后的累计变更金额增减品迭未超过中标价(**费用,下同)的,由上述单位会商确定后实施。

2.经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等共同测算,变更后的累计变更金额增减品迭后超过中标价的,只限于实施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抢险救灾、社会维稳、行业技术强制性规范****县政府另行同意的其他变更,由上述测算单位初步会商,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共同会商同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实施。涉及超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的,****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变更发生时,变更部分的施工图设计完成或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量、价审定后的工程变更,参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一般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处理。

第五十一条 原则上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内容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工程变更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必须追究责任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应部分的工程建设资金,相关部门不予验收。

第五十二条 严格工程变更责任追究。

(一)项目业主及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项目业主应将工程变更责任认定表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行政主管****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并依法按照规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对于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中标价一定比例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履职义务要求、责任追究等,建设单位应在与其签订的业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 完工验收及结(决)算

第五十三条 项目业****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工作和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内容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行业验收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开展交(完)工验收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到场监督验收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单位应到场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明确意见。未经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验收程序不规范的财政不得支付余款。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完善相关资料,在工程竣工后及时申请项目验收,不及时申请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合同工程交(完)工验收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书,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后两个月内将工程完整资料按程序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结(决)算审计,并对项目竣工结(决)算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审减率超过20%及以上项目,****机关追究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监管和审核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在基本建设项目完工或可投入使用试运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报财政部门完善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明确资产接收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最新的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确认资产价值,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实行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后评价强调事后监督(第三方评价),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九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按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排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排执行,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交替安排、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

第六十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进度及应付款审核意见后,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及时拨付。

第六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实行计量支付,严禁采取借款方式支付,具体支付约定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且不得突破以下原则:

(一)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完成工程量金额的80%;工程已完工但未经验收,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的80%,同时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项目县级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查后支付至97%;质保金按行业规定退还。

(二)勘察、设计费。出具勘察、设计成果,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40%;工程已完工但未经审计,勘察、设计费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价的80%;项目县级验收合格结算审查后支付余款。

(三)监理费。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项目县级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查后支付余款。

(四)社会审计、结(决)算中介服务费。机构出具审计结(决)算报告,服务费用不超过5万元的可直接支付,服务费用超过5万元的支付合同金额的 80%,财务决算批复后支付余款。

(五)履约保证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10%,民工工资保证金为5%,实行现金、保函或现金+保函、保证保险担保。现金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缴纳或退还,工程完成80%退还履约保证金50%,竣工(完工)验收合格退还100%。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八条规定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县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项目合同施工单位直发民工工资。

第六十二条 结余资金管理。

(一)财政资金按财务决算批复金额进行调整,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在3个月内,将结余资金全额上交县国库。

(二)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离、重大设计变更、终止、报废等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或其他特殊情况形成的沉淀资金,建设单位将财政资金交回财政。

(三)没有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结余财政资金全部收缴国库。

第六十三条 基建收入管理。

(一)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负责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重****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政府投资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联通和信息共享,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我县制订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市、县出台新规定的,相应条款按新的规定执行。




****改革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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