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货运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公示

审批
广东-广州-白云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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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沙太货运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公示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市**区沙太货运站地块(以下简称:目标地块)

地块面积:140586平方米

地理位置:位于**区**镇黄庄北路121号,北至大源颐雅路,南至大源村,**黄庄北路,西至大源黄庄中路。

土地使用权人:广****公司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块现状为已停止经营使用,原有货物及设备均已拆除清空。

未来规划:目标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R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珠江****公司

检测单位:**贝源****公司

钻探单位:普罗(广****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标地块现状为拆除后的闲置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R,按相关法律要求,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5年9月~11月,根据调查情况,目标地块历史沿革清楚:(1)1995年前,地块主要为农用地、山林地、居民房,1995年北侧建设有办公区,同年地块内的山林地区域为了后续的开发建设,对山林地区域进行平整;(2)1995年~1999年:目标地块内的平整后闲置;(3)1999年~2002年:1999年,****委员会征用,作为长途货运站用地,1999年~2002年建设沙太货运站,用作仓储物流、货运站使用,直至2002年基本建设完毕;(4)2002年~2020年,地块主要进驻快递企业、****货运部,业务主要为道路货物运输、物流代理及仓储服务,2006年修仓库(6号~7号),地块东侧的居民房拆除,2008年修建仓库(8号~12号),2020年地块划拨给交投;(5)2021年至2022年,地块为停运闲置状态,拆除部分中部仓库;(6)2022年~2025年,2022****园区拆除后开始建设方舱(用于新冠疫情防疫),2022年目标地块内建成方舱后由于疫情已基本结束,实际未曾投入使用,方舱建设后属于空置状态;(7)2025年5月至今,地块内拆除方舱,后属于空置闲置状态。

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了解,目标地块规划暂未明确,拟变更规划为居住用地R,基于保守原则,整体从严按照第一类用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目标地块的土地历史利用情况,地块内可能造成污染的潜在污染源考虑沙太货运站重点关注区域为维修区域、柴油发电机组、生活垃圾暂存区域和2号仓区域。沙太货运站考虑特征污染物(多环芳烃、铜、六价铬、镍、铅、镉、石油烃(C10-C40))。污染物通过污染物的跑冒滴漏,通过地面下渗对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经分析,目标地块相邻及周边地块历史至今以市政道路、农用地、**山森林公园、居民区、停车场、驾校为主,对目标地块造成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结合目标地块及周边地块潜在污染源影响分析,沙太货运站的维修区域、柴油发电机组、生活垃圾暂存区域和2号仓区域考虑作为重点关注区域。目标地块及其周边地块历史生产活动情况进行梳理表明,目标地块潜在污染物主要包括:多环芳烃、铜、六价铬、镍、铅、镉、石油烃(C10-C40)。污染物通过污染物的跑冒滴漏,通过地面下渗对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为进一步消除前期调查的局限性及了解目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建议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为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资料判断提供更为直观的依据。

三、初步采样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判断布点法与系统布点法、分区布点相结合的方式布设点位在地块内布设监测土壤点位51个(编号****),由于地块历史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物流代理及仓储服务(G543/G5821),地块内历史不涉及重点行业企业,地块整体采样深度为4.5~6m,检测指标为GB 36600-2018中表一规定的基本45项、干物质、pH、石油烃(C10-C40),部分点位加测多环芳烃8项,在每个点位采集4件样品,共采集204件土壤样品,在地块外采集2个对照点(DZ1和DZ2),每个点位采集1个表层样品。

本次调查共在目标地块内布置7个地下水采样点位,编号W1~W7,经监测水位后,每个水井采集1组地下水样品,共采集7组地下水样。

根据检测结果,经统计汇总分析如下:

(1)土壤样品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204件土壤样品进行了pH值、干物质的检测,pH值检出范围为4.35~9.91,干物质的检出范围为77.3~94.5。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204件土壤样品进行了重金属检测,所有样品均检测分析了汞、砷、铅、镉、镍、铜、六价铬,采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可知,土壤样品中的砷、镉、铜、铅、总汞、镍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六价铬未检出,所有重金属指标检出值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204件土壤样品检测了挥发性有机物(27项),根据检测结果可知,仅有一件土壤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指标中二氯甲烷、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有少量检出,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未检出,其中二氯甲烷检出最大值为0.0108mg/kg;乙苯检出最大值为0.0088mg/kg;间,对-二甲苯检出最大值为0.0217mg/kg;邻-二甲苯检出最大值为0.0033mg/kg。所有样品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204件土壤样品检测了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仅有一件土壤样品中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中苯并(a)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有少量检出,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未检出,其中苯并(a)蒽检出最大值为0.9mg/kg;检出最大值为0.5mg/kg;苯并(k)荧蒽检出最大值为0.1mg/kg;苯并(a)芘检出最大值为0.2mg/kg;茚并[1,2,3-cd]检出最大值为0.1mg/kg,所有样品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4件土壤样品加测了多环芳烃(8项),根据检测结果可知,土壤样品多环芳烃8项指标均未检出,所有样品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点位采集的204件土壤样品进行了石油烃(C10-C40)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可知,共有204件样品中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检出浓度最大值为408mg/kg,所有样品均未超过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样品

地块内检测的7组地下水样品,地下水样品中pH值的检出范围是6.7~7.4,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水的限值范围;浊度的检出范围279~552NTU,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水的限值范围。

地块内地下水检测的7组水样品中,铜、铅、镉、砷、镍和汞均有检出,六价铬未检出。其中砷检出最大值为0.6μg/L;铜检出最大值为0.74μg/L;镍检出最大值为1.68μg/L;铅检出最大值为0.10μg/L;镉检出最大值为0.06μg/L;汞检出最大值为0.06μg/L。重金属(铜、汞、砷、铅、镉、镍、六价铬)数据均未超过对应的Ⅲ类水质标准限值。

地块内7组地下水样品中的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最大值为0.49mg/L,均低于其风险筛选值。

地块内地下水检测的1组水样品中,萘、菲有检出,其他多环芳烃均未检出。但是所有多环芳烃均未超过对应的Ⅲ类水质标准限值及第一类用地风险控制值。

综上所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表明**市**区沙太货运站地块的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中有毒有害指标浓度均低于Ⅲ类水质标准限值及基于 HJ 25.3 推导的第一类用地风险控制值,仅有浊度(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水的限值要求。由于目标地块所在的**市**区周边区域自来水普及,地下水中浊度等感官性指标不存在对影响人体健康的暴露途径;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目标地块地下水中浊度不存在在人体健康风险。

四、初步调查结论

**市**区沙太货运站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用地的要求,地下水样品环境质量(除浊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水的限值及基于HJ 25.3推导的第一类用地风险控制值,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即地块在作为居住用地R进行开发时,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不会对未来的暴露受体产生健康风险,该地块可根据其具体规划用途进行开发。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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